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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供暖管沟工程施工塌方致人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8日

2014年1月9日下午18时左右,平度市区青岛路附近,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供暖管沟工程施工时发生塌方,施工方2名工人被埋,人员救出后迅速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其中一名工人(潘日起)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工人(邢士开)受伤较轻,经市人民医院治疗康复出院。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城建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检察院和有关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永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200228062427,注册资本30008万元整,公司地址位于胶州市温州路248号,成立时间为1999年6月18日。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020047-01,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编号A1014037028102-6/5,主要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013年9月20日青岛胶城集团有限公司任命张书森担任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决定,分管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的工作。
        2、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9日,该公司位于平度市青岛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高庆仪,注册资金33563300元整。许可经营项目有GB类GB2(2)级压力管道安装,火力发电,供热服务;一般经营项目有锅炉辅机制造,锅炉(不含承压锅炉)、水暖检修,管道涂层,信息、电气自动化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石墨制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机械电子产品批发零售。2013年6月8日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将采暖供热工程项目承包给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工期和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工程名称为青岛路热源厂-青岛路、热源厂-现河、现河-福州路、热源厂-常州路、常州路-5号检查站高温水管道工程施工)。
        3、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9日,该公司位于胶州市福州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克忠,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许可经营项目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1月3日梁学超组织供暖管沟沟槽开挖,由于施工场地狭窄所限,没有按照设计进行放坡;对沟槽开挖采取了相应的支护措施,沟东侧为临时砌筑的挡土砖墙,西侧采取东西横杠木板支护。在吊装暖气管下管时,支护因影响施工被部分拆除,潘日起私自拆除部分加固防护,暖气管道吊装结束后并没有重新加固防护,沟槽西侧土体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松动现象。管道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狭窄,吊车在沟槽西侧通行,并且吊装下管过程中,吊车支脚紧贴沟槽西边沿,没有留足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2014年1月9日下午,在平度市区青岛路与苏州路东约80米南北小路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供暖管沟工程施工工地,管道敷设入深约4米的沟槽内后,邢士国和陈常忻两人一组,潘日起和邢士开一组对沟底双向暖气管道进行焊接(邢士国、邢士开和潘日起是2014年元旦后由施工队长梁学超组织到现场进行焊接施工;陈常忻是梁学超1月9日找来临时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均具有相关证件)。17时许,供暖管沟西侧发生塌方,工人潘日起和邢士开被埋。现场人员和赶到的119抢救队伍及时抢救,17时30分许两名被埋工人救出后迅速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其中一名工人潘日起(男,28岁,临沂市沂水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工人(男,26岁,临沂市沂水人)受伤较轻,经市人民医院治疗康复出院。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均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指示,市政府副市长牛润之到现场部署伤员救治及事故处置工作,并通知公安部门对施工方负责人梁学超,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事故发生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处理善后的有关事宜,并于1月10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1月18日与伤者邢士开达成了赔偿协议,进行了经济赔偿。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潘日起死亡,邢士开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15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西侧沟槽在开挖过程中未按设计规定施工,且未进行有效支护,在车辆碾压和吊车的长时间挤压下发生塌方。
        (二)间接原因
        1、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簿,现场监管不力,开展隐患排查不彻底.
        2、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供暖工程施工发包后安全监管不到位,以包代管。
        3、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复工后没有及时履行监理职责。
        4、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在未请示施工队长的情况下私自拆除部分支护。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潘日起在吊车吊装暖气管过程中,未和施工队长请示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支护板材和支护管,吊装结束后没有重新加固支护就进入现场违章作业,致其供暖管沟西侧塌方砸伤致死,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潘日起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于落实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供暖管沟工程施工队队长梁学超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公安部门实施了刑事拘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3、平度市城建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对青岛路高温水管道工程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万晓做出书面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严晓伦党内警告处分。
        4、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安装公司副经理万桂峰,对青岛路高温水管道工程安全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青岛兴平热电公司依据厂规厂纪进行处分。
        5、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按要求履行监理责任,建议城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监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本起事故所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同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行为要立即制止,研究解决措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3、城建部门和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批先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严肃处罚,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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