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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12·13”校舍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3日

 2014年12月13日下午15时59分许,廊坊市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发生校舍坍塌事故,造成3名儿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廊坊市政府连夜成立了以吕爱英副市长为组长,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成的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12·13”校舍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专家分析鉴定、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春蕾幼儿园位于永清县刘街乡徐街村。园长郑冬梅,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永清县刘街乡徐街村人,原县化肥厂买断职工,中专学历。2009年3月27日经永清县教育局审批核发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号为教民113102360001530,有效期至2015年11月5日。该园审批时占地面积1900平方米,房屋14间,建筑面积310平方米,核定招生人数150人。因原租房协议到期,2014年1月1日与徐街村村委会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在原14间房屋的基础上增租了3间房屋作为一年级教室使用。截止事故发生时,该园共有房屋17间,建筑面积380平方米,教职工9人,在园儿童199人(其中学前儿童114人,1至3年级学生85人)。事故倒塌房屋系春蕾幼儿园于2014年1月1日增租的3间。倒塌房屋及1至3年级办学未经县教育局审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报告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2月13日15时59分许,正值春蕾幼儿园放学时间,新租赁的三间教室突然坍塌,6人被埋。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教师、家长及村委会立即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10、120、119电话,先后将6名被埋儿童救出, 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永清县人民医院抢救,其中3名儿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名轻微伤及2名受惊吓儿童,经治疗、观察无碍后出院。
  (三)事故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相关部门逐级进行了事故报告。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修缮房屋时进行的不当支顶以及屋架下弦杆采用塑性、韧性、冲击韧性及冷弯性能极差的钢材是造成该建筑瞬间垮塌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春蕾幼儿园未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园长郑冬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房屋安全常识。春蕾幼儿园违规办学,私自扩大办园规模,并擅自对后租的三间平房(坍塌的房屋)进行修缮改造,是造成坍塌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园长郑冬梅在发现后租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如屋顶漏雨、墙体开裂、房柁弯曲等情况后,既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没有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加固方案,而且擅自请村里的泥瓦匠在南北墙砌了两个砖垛作为对屋架的支撑,在柁中间部位对已经出现下弯的柁增设镀锌管予以支撑,这些行为不仅没有起到排除安全隐患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加重了房屋损伤的情况。
  2、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①廊坊市教育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对县、乡教育主管部门及小学和幼儿园的监督与指导。对县教育主管部门在申办、审批办学以及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
  ②廊坊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综合监督不力。
  ③永清县教育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对该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监管措施不到位。对该园日常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倒塌房屋用做教室使用。对该园私自扩大办学层次、增租校舍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
  ④永清县安全监管局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⑤刘街乡教育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尤其乡中心校相关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对该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监管不到位,在两次检查中对该园私自扩大办学层次、增租校舍没有及时发现和上报。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①永清县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县有关单位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
  ②刘街乡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该园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乡主管领导没有到过该园指导工作。
  ③刘街乡徐街村委会租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房屋,在明知房屋(坍塌的3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租给该园使用,且发现用做教室后没有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使该园增租的房屋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有效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12·13”校舍坍塌事故是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郑冬梅 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园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监管局给予郑冬梅2013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5344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廊坊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民办教育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检查要求不严格,排查安全隐患不细致,落实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抓得不细、不深、不彻底。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2、廊坊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综合监督不力。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3、永清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全县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深入。对县有关部门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建议永清县县委、县政府就此事故向廊坊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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