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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坍塌亡一人 监理隐瞒被处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4日

㈠案例背景

  2003年6月19日,青藏铁路某隧道明洞段在开挖基坑时出现边坡开裂,施工队不向任何单位报告,自行加固;凌晨1时40分左右隧道坍塌,1人被埋于塌方体内,至下午4时25分发现被埋人员。经医院确诊已经死亡。

  发生事故当天(6月19日)上午10点50分,现场监理得知塌方事故后立即上报监理站。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业主、监理、设计以及施工单位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实地查看,明洞塌方段边坡是流沙层,地质情况复杂,山体边坡支付有多处开裂,其中最大裂缝宽度未8cm,深度为90cm,边坡地表植筋锚入长度为1.5m(设计3m),边坡支护钢筋网格为ϕ6圆钢(设计ϕ8圆钢),锚杆ϕ22,长2米螺纹钢(设计长4米)。后经核查塌方段地质情况与设计资料基本相符,各方共同认定造成塌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降低而出现边坡突然坍塌事故,属责任事故。

  总监在得知现场监理报告后,怕牵连到自己,见施工单位没有上报,也就压下来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该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前往处理。认定施工、监理单位在处理该起事件中属瞒报事件,对监理单位进行了停牌两个项目和清退现场监理的处罚,给监理单位带来极为恶劣负面影响。

  ㈡判断错误处及监理责任分析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严重,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在出现险情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而是擅自加固处理,属于严重违规施工。

  2、现场监理在平时工程质量验收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3、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亡人事故,其责任认定和处理都是国家和行业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与安全事故相关的责任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均无权认定事故责任和擅自处理事故。

  4、这次事故中总监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缓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而该项目总监并未向监理公司负责人报告,直到事发一周后监理公司领导才得到事故报告,这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㈢事故处理

  1、工程事故处理由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抢险施工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审,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理实施全过程监控。

  2、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该监理公司的规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被撤职并罚款;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罚没安全质量保证金。

  ㈣经验教训

  1、此事反映出该监理站监理人员对安全法规不熟悉、理解不深、执行不力,临机处置不当。缺少“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坐针毡”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现场监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未能及时发现,现场总监在得到报告后怕牵连到自己视国家有关法规不顾。间接地了施工单位的帮凶。

  3、在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安全管理的形势下,在信息流通十分流畅的今天,任何自觉或被迫参与瞒报安全事故的行为,都将把企业和从业者个人至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事故发生后,监理对责任方企图大事化小,瞒天过海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及时报告,这才是企业和个人自救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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