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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2号厂房“3·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4日

 2014年3月27日16时10分左右,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在建的2号厂房发生墙体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3月28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3·27”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邯郸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3名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130405000012437 1/1,住所地位于邯郸开发区中船路2号,法定代表人常书港,注册资本3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电动汽车制造与销售。
  (二)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130400000002468,住所地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商业城第二大街东立面北五号,法定代表人蔡德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按资质证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3]005939-2/2,主要负责人蔡德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13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资质证书编号C1024013042704,资质等级为砌筑作业分包一级,模板作业分包二级,钢筋作业分包二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二级,抹灰作业分包资质,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
  (三)工程承揽情况。2013年10月16日,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锦天电动车制造基地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厂房部分、办公楼及多层车间。合同工期为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5月1日。此次发生坍塌事故的是正在建设中的2号厂房北墙。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报告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3月27日下午,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大平带领所属员工在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工地2号厂房施工,由于下午刮起大风,刘大平在施工期间曾通知过工人停止作业,但李素粉、李延芬、贾占军、申利英等4名工人仍在厂房北墙进行挂网作业。16时10分左右,2号厂房北墙整体向北坍塌(2号厂房结构为排架柱钢梁结构,厂房北墙东西长96.8米,高12.7米),坍塌的墙体将正在墙上进行挂网作业的李素粉、李延芬、贾占军、申利英等4名工人掩埋。同时,将其北侧的施工单位宿舍、办公室、食堂临时建筑部分砸压变形,造成非作业人员段棚的、将玲玉、闫文鹏等3人被挤压在变形食堂墙体内。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过程。
  正在事故现场2号厂房附近办公室的项目负责人刘大平听到响声,急忙走出办公室查看情况,此时2号厂房北墙已整体向北坍塌,刘大平立即组织附近工人进行抢救,边施救边拨打119报警,现场员工也分别拨打了120、110报警。16时25分左右,119、120、110先后赶到,将伤亡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将事故发生情况向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50203-2011)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2号厂房北墙墙体在风力作用下失稳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单位施工;未能认真履行质量监控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2.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主体责任能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作业人员无有效的岗位考核合格证书;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工艺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作业区和生活区未按规定分开设置,致使非生产人员受到伤害。
  3.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未能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
  4.事故当天下午(3月27日)风力五级,瞬时最大风速达到12.7米/秒(强风级别),致使砌筑质量不合格的北墙体承受的迎风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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