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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炼铁厂“7.7”建筑拆除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8日

  2006年7月5日,XX公司炼铁厂(以下简称:炼铁厂)4#高炉停炉大修。7月7日上午11时左右,现场作业人员在拆除距地面11m-17m高的栈桥1#、2#皮带通廊时发生坍塌,造成7人受伤,其中5人经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2名伤者中1名已伤愈出院,1名在院治疗,伤情稳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1. 4#高炉大修工程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1日,XX集团公司正式批准炼铁厂4#高炉大修工程,工程总造价6.48亿元。

  4#高炉大修工程包括槽前系统、糟下系统等其它系统。2006年5月16日,XX集团公司通过XXX招投标公司,将槽前系统项目发包给XX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公司(以下简称:修建公司;集团施工资质为冶炼工程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事发栈桥1#、 2#皮带通廊的拆除工程属槽前系统。6月26日,XXXXXX有限公司(原为XX矿建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公司施工资质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到槽下系统的中标通知书。

  7月2日、3日,槽前和槽下拆除工程分别开始。其中XXXXXX公司将槽下拆除的劳务工作交由陈某施工队,但双方未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陈波,男, 34 岁,XXXXXXXXX区人,从 2003 年开始,便借用一些单位资质,组织民工承接拆除工程。

  槽前和槽下拆除工程开始后,由于槽前系统的4#高炉栈桥1#、2#皮带通廊头部正好占住了槽下系统的拆除通道,为便于施工,经过XX4#高炉大修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协调,该皮带通廊的拆除施工由修建公司调整到XXXXXX公司后(注:未签署正式书面协议),实际上由陈波施工队承担。

  2.事故经过

  2006年7月3日,陈某组织民工开始对4#高炉栈桥1#、2#的皮带通廊进行拆除作业时,先用氧割割除通廊上部的屋架、檩条、水平支撑、彩板瓦等钢结构。7月7日上午 11时左右,作业人员王某一、王某二用氧割割除了通廊的最后一面屋架,蔡某一、蔡某二、罗某、卢某、梅某泛等人在用铁锤破碎通廊上铺设的预制板时,通廊失稳发生坍塌造成通廊上作业的7名人员从高处坠落,其中蔡某一、蔡某二、罗某、卢某、梅某等5人死亡,王某一、王某二2人受伤。

  某炼铁厂“7.7”建筑拆除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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