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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某职工住宅楼拆除工程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4日

  一、事故简介

    2001年10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某职工住宅楼拆除工程施工中,由于破坏了楼体承重结构,导致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郴州市107国道改造工程施工时,因某职工住宅楼位置影响道路的拓宽,拟采用爆破法将此楼拆除,由负责107国道施工的郴州市某发展公司将此工程发包给童××爆破队(有爆破资质)。
    该住宅楼为四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50m2。2001年10月24日上午爆破队负责人在现场进行交底后离开现场,但现场负责人为减少爆破装药量,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组织工人用大锤将楼房底部承重墙每隔0.5~0.8m凿开若干孔洞(洞1.2m长,0.5m高),因而严重破坏了墙体承重结构,致使墙体承重力不足,整幢楼房坍塌,造成7人被埋,其中4人死亡,3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现场负责人为了少用爆炸材料,采用了减弱承重墙的施工方法,但未经认真计算,盲目指挥将承重墙凿出若干大洞,忽视了建筑物自重的稳定性,由于承重墙面积减至原有面积的1/4左右,最终因承载力不足导致楼房坍塌,是本次事故的技术原因,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爆破队长期以来忽视管理,人员素质低,施工负责人明知已有施工方案,而且已经过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居然擅自变更方案,又没有经过严密计算取得可靠数据,违章指挥,盲目施工,足以说明在施工人员思想上并没能树立一种严肃认真的责任心,已经习惯于我行我素,再加上爆破队没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基层施工进行约束和监管,所以错误行为不能得到相关部门或有关上级领导的制止和指导,放任自流,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目无法纪和违章指挥的重大责任事故。
    2.事故直接责任人是该爆破队现场施工负责人,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将承重墙凿洞,至使承重截面大大减弱,导致建筑物坍塌。
    3.爆破队疏于管理,缺少监督检查,导致严重违章的施工方法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单位领导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现场爆破指挥人员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导致事故,负直接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专业队伍的系统管理,着重加强法规学习和安全生产教育。
    由于建筑施工的复杂性,将一些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逐渐交由专业队伍施工,一是使这部分人能较熟炼的掌握施工技术,以利于施工和加快工程建设速度;二是由于熟悉施工工艺和进一步掌握施工规律,可以更快、更安全的作业,避免发生事故。然而一些心业队伍自认为特殊性,已具备施工能力,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管理,长此以往错误不能得到罅,由于能适应建筑施工的技术进步,逐渐不能满足建筑施工要求。因此,行政协委员 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学习相关规范和行政法规,加强管理,对专业队伍资质认真审定,使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专家点评

    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法是拆除方法的一种,但爆破法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特点,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并严格遵守爆破施工相关规定,制定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该工程拟采用爆破法拆除,并发包给具有爆破资质的施工队,但由于该施工队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现场指挥人员擅自修改已经上级批准的方案,具不再经上级审核,擅自作主,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由于修改有误最终造成建筑物坍塌和伤亡事故。
    另外,对爆破作业等专业较强的施工队伍缺乏监督监理,也是使其作业无拘无束随意施工的原因之一。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单位,如果没有监理监督,完全诊靠这些单位自己管理,当遇此种施工队伍管理薄弱、上级失控、基层随意违章情况,就会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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