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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某排水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8日

    一、事故简介

    2002年3月25日14时30分,辽宁省锦州市某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沟壁突然由西向东局部坍塌,一工人被压在沟里,现场负责人及几名工人跳下去救人,此时发生二次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该排水工程建设单位为辽宁省锦州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辽宁省锦州市某市政公司,该工程于2002年3月15日开工,计划工期15天。3月25日下午,挖掘机在K5、K6点间由南向北挖沟,沟开口宽1.8m,深3.12m。挖到17m长时,作业结束。负责清土的领班带一名工人下沟清土,在清完沟底残土时,沟壁突然由西向东局部坍塌,领班被土压在沟内,另一工人逃出。看到这种情况,现场负责人及几名工人先后跳下沟里救人,在挖土救人过程中,发生了二次坍塌。前后两次坍塌,共有5人被压在沟里,当场死亡1人,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轻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施工单位对地质情况未预先进行勘察,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采用机械挖沟时没按规范要求放坡。挖沟作业后没做支撑工人就下沟清土,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现场负责人未按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作业前未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民工不懂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冒险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施工单位无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造成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施工行为。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专家点评

    在此次事故中,施工单位各级负责人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玩忽职守,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盲目施工。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其条文说明第3.0.5条要求,土方开挖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5条规定,应执行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旁站监理必须到位,以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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