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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锅炉特大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14日

 2004年9月23日16时,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中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建电厂,在锅炉机组点火时发生炉膛爆炸,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整个锅炉设备也在爆炸声中变成一堆废物,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

    这是一起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至今已半年有余。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追究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该早就结束了。然而,在2005年3月30日出版的《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2005年第2期)刊载的题为“锅炉炉膛爆炸不是锅炉事故?”评论员文章却披露说,该事故“在事故定位上发生了争议”。这说明,该事故至今尚未结案。由此,引发了一些对该事故的思考。

    1事故界定

    该事故是建设单位对发电机的燃气锅炉拟进行试运,在锅炉点火时发生炉膛爆炸的,直观地说,这就是一起锅炉事故。

    当然,事故的定性不能只凭直观判断。那么,对这起事故应当如何来进行正确的定位(性)呢?只能是依法定位。

    按《追究规定》第二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评论员文章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的规定,认定该事故的锅炉事故是符合本条规定的,也就是其定位是依法进行的。

    如果按照国家标准,该事故也是锅炉事故。首先,GB 2900.48《电工名词术语固定式锅炉》第6章锅炉“运行维护”第3节“故障”的第23条就是“炉膛爆炸”,并定义为“炉膛内可燃混合物发生爆炸时炉内气体压力瞬时剧增,所产生的爆炸力超过结构强度而造成的向外爆破事故”。该定义可以说就是对新兴铸管公司引起事故的发生和事故现场的准确描述。标准已清楚表明炉膛爆炸是锅炉运行中发生的一种故障,这种故障如果造成设备爆破和人员伤亡就转化成了事故。所以,炉膛爆炸事故当然属于锅炉事故。其次,GB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按“致害原因分类”的第18类就是“燃烧爆炸事故”,并例举包括炉膛,而炉膛在锅炉结构中就是其中1个部件。按《处理规定》,事故是以“设备”来划分的,而非以部件或其他来划分。

    所以,依据《追究规定》的事故定位标准,无论按法规规定还是国家标准,该事故是锅炉事故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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