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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厂“7.30”锅炉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1、事故经过:

  
2006年7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仰仪乡前京制革区制革西路的泰豪皮革厂。当晚8:30左右,工人程祖兴给锅炉加水、加煤,锅炉处于正常运行。此后不久,工人吴义和发现圆形水箱中水温达80℃左右(正常工作温度为50℃左右),担心过高的水温进入转轱后会把皮料烫坏,于是将分汽缸上的通往圆形水箱的出汽阀关闭,而此时通往方形水箱的出汽阀已处于基本关闭状态,锅炉内压力因无法有效释放而急剧上升,约半小时后锅炉发生超压爆炸。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在锅炉正常燃烧运行时,两只出汽阀一只被关闭,另一只被基本关闭,而锅炉超压时安全阀未正常启跳,导致锅炉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泰豪皮革厂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残缺不全且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

  ⑴工厂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的锅炉使用规章制度,现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残缺不全;

  ⑵工厂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虽有两名工人领取了具有锅炉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事故发生前实际为无证人员操作锅炉;

  ⑶分汽缸上的锅炉出汽阀无专人负责;

  ⑷锅炉运行没有交接班、巡回检查等任何记录;

  ⑸未按检验报告要求将安全阀及时送检而是自行修理;

  ⑹今年六月该厂曾发生因关闭出汽阀造成锅炉破裂的事故,工厂请厂外无证人员非法修理锅炉,且未从中吸取教训,致使极为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酿成惨剧。

  ⑺企业主对锅炉安全管理几乎不闻不问、一无所知,也未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处理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育第、林晓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企业生产主管人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厂法定代表人向死者亲属和伤者共计赔付200余万元。

  4、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负责人不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各项规定造成的事故。若在特种设备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就能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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