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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青山热电厂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9日

    (一)事故概况

  1988年4月30日10时57分,武汉青山热电厂一台WGZ220/9.8-7型燃油锅炉,在计划小修完工后,准备启动时,焦炉煤气经分闸门漏入炉膛。为扩大点火孔,违章作业,运用了明火,引起炉膛内聚集的焦炉煤气爆炸,造成锅炉本体严重损坏,炉内右立柱扭曲断裂,四根钢柱先后破坏,大板梁及其他衡梁开裂、脱焊。悬挂在横梁及大板梁上的炉体塌落,炉膛四角、尾部烟道及膨胀节开裂,所有受热面、炉外管道及平台等均向下、向右位移,锅筒向下降落8m多,向后倾斜约10m,回转式空气预热器下沉,部分水泥楼板、厂房水泥柱、锅炉控制盘、辅机及附属管道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在本体倒塌时,耐火砖、碎玻璃等飞溅,造成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8万元。

  (二)事故原因

  1.违章作业。在签发检修工作票之前,锅炉车间违章预先签发了启动操作票和焦炉煤气投入操作票。在焦炉煤气已送至四个分闸门入口侧的情况下,没有办理应办的点火手续并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仅凭口头命令而启用明火。

  2.生产管理混乱。在使用和试用焦炉瓦斯点火时,没有研究必要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生产指挥系统上没有明确总的负责人协调检修和运行工作,从而在出现一系列的违章操作时,在现场的各级人员竟没有一人出来制止和纠正,致使各种违章作业都相继发生。

  3.现场运行规程中对煤气防爆术规定不明确。

  4.已受到破坏的构架的某些断口焊接质量存在缺陷,在较大水平推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剪断和脱焊,给结构失稳留下了一定的隐患条件。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切忌违章操作。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电厂系统的锅炉(如对燃气防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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