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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照明非防爆 原油罐清罐作业发生闪爆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一、事故经过
2010年6月23日,某炼油厂对3万立方米外浮顶原油罐进行维修前清罐作业,将清罐任务承包给甲服务公司。随后,甲服务公司又私下将清罐作业委托给乙公司。6月29日7时采样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时车间副主任代替工艺工程师、监护人和安全监督等3人签字。10时,乙公司有关人员开始进罐作业。13时20分,作业人员发现阀门内漏,有原油进到罐内。车间副主任等人到现场处理,14时处理结束后离开。9名作业人员继续作业。16时左右,罐内个别照明灯具时亮时不亮,乙公司监护人随即进罐检查。16时40分左右罐内发生闪爆。当时有8人(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从人孔处逃出。6月30日5时10分进罐搜出2名遇难者。
      二、原因分析 1、原油罐底部沉积物含有烃类可燃物。虽然上午分析合格,但夹带在沉积物中的烃类在作业中又挥发出来。加之进料阀渗漏,渗入的原油同样挥发可燃物,烃类可燃物在罐内积聚,未能及时排出。 2、清罐作业中使用了非防爆临时照明。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故障,进而产生点火源。同时施工单位还使用了非防爆工具。车间安全监督不到位,对施工人员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等没有制止。作业许可证存在代签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甲服务公司私自委托乙公司清罐作业。委托过程中忽视了具体安全管理。 4、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作业的10人中有8人为临时雇用人员,且没有进行安全教育。
       三、启示 1、作业前,要对作业及作业环境风险进行分析,编制严密的动火作业措施,明确动火作业内容,并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风险告知,所有人员签字确认。用火作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若检测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 2、在易燃易爆场所或空间内使用照明灯具和电气设施、工具等要具有防爆功能,电源线路完好无损。 3、对外来施工队伍要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确认,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人员、材料、机具和设备等严禁进场作业。同时,要严格检查进场人员及资质是否备案登记人员、资质相一致。
4、对外来施工人员要进行入场教育和考试。施工中要指派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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