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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1日

2017年4月23日19时许,东莞市洪梅镇新庄村望沙路桥西工业区荣盛停车场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吕业升书记、梁维东市长、白涛常务副市长和杨东来副市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现场处置,积极抢救伤员,组织力量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从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监察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总工会、洪梅镇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第一市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点所在停车场(事故停车场):东莞市荣盛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6月1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洪梅镇新庄村望沙路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坚;注册资本:人民币壹百万元;经营服务:停车场服务。

事故停车场地块权属方:东莞市桦实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2月5日;住所:东莞市洪梅镇桥新庄村望沙路西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周汉球(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61号5楼);经营范围:销售建材、五金、电器、纸品。东莞市桦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取得涉事停车场地块土地使用证书(东府国用2002第特493号)。地号:1910020200037;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45年8月13日;使用面积:12483.1平方米。

事故停车场法人王志坚于2016年3月起租用东莞市桦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地块开设停车场。

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点:负责人李润根于2017年3月向东莞市荣盛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王志坚租用停车场内约500平方米的空地后,开设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点。李润根承租空地后搭建两间并排铁棚,长13米、宽3.5米、高约2.5米;左侧工棚封闭,两工棚中间隔断处设出入口,右侧工棚有敞口可容车辆进出;工棚内零散放置空压机、汇流排、气瓶等设备,其余450平方米空地用作车辆停放。

经查,该装卸点未办理任何手续,属于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戴胜胜,男,汉族,1995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河上镇甘坊村上宁组22号。戴胜胜烧伤面积占人体表面积的50%,事故发生后在康华医院ICU病房救治。2017年6月8日,戴胜胜经救治无效死亡。戴胜胜是李润根的亲戚,事故发生前在事故现场进行液化石油气倒气作业。

伤者一:李润根,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李家村老李组。李润根是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点的老板,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槽罐车向气液瓶卸装液化石油气的作业。

伤者二:李新亮,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河上镇石牛村新龙组80号1室。李新亮系李润根之子,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槽罐车向气液瓶卸装液化石油气的作业。

伤者三:李新平,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河上镇河上小区3号。李新平系李润根的侄子,事故发生前在事故现场进行液化石油气倒气作业。

伤者四:程会平,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竞陵办事处新建村1组2号。程会平任职于广州市通力运输有限公司,系粤AM2475槽罐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程会平将其驾驶的粤AM2475槽罐车内的液化石油气盗卖给李润根。

伤者五:吴俊平,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团山村十三组19号人。吴俊平与程会平相识,事故发生前,吴俊平联系并搭乘程会平驾驶的粤AM2475槽罐车准备同其一起前往广州。

2、直接经济损失

据估算,目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30万余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3日17时许,李新亮与李新平驱车到达荣盛停车场内的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18时许,李新亮接到程会平电话,商定交易情况。18时47分,程会平驾驶液化石油气汽车槽罐车(粤AM2475牵引车挂粤S4783罐式车,无押运员)驶入荣盛停车场内,停放在该装卸点右侧敞口工棚处。停车后,程会平打开驾驶员侧阀门箱,李新亮拿工具拆除铅封,李润根、李新亮拿起自制的简易装卸工具(由DN50装卸金属软管和带有11个倒气位的汇流排组成),李润根将DN50装卸金属软管卡式快速接头一头连接该槽罐车装卸阀门;李新亮将4只来路不明的YSP118-II钢瓶(俗称双头瓶,现场其护罩上能见到“百福”商标等字样)通过小规格金属软管接到另一头的汇流排上,开始快速将槽罐车液化石油气卸装至气瓶。李新平、戴胜胜、程会平、吴俊平在槽罐车周围观看卸气作业。连接好槽罐车倒气装置后,李润根离开槽罐车去招呼其他来充气的客人,李新亮在槽罐车左侧工棚内约1.5米处进行大瓶倒小瓶的倒气作业。

18时55分,程会平驾驶的槽罐车在卸气2、3分钟后,非法装卸点棚内气瓶区突然起火。程会平全身着火,在就地打滚扑灭身上火焰后,迅速赶到槽罐车处,关闭装卸阀门,撤掉卸气快速接头,发动槽罐车掉头驶离事故停车场。程会平将该槽罐车驾驶至离荣盛停车场约1公里处望沙路轮胎店路边停好,将槽罐车原卸气口铅封装回原处,打电话通知朋友替自己把该槽罐车开走,随后自行前往望牛墩医院救治,后转院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治疗;李润根、李新亮、李新平、吴俊平、戴胜胜均不同程度受伤,李润根驾车逃逸,其余四人前往康华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33分钟内,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点连续发生共约16次的剧烈爆炸。事故工棚严重损害并坍塌,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附近3辆槽罐车被不同程度烧毁。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荣盛停车场法人王志坚在了解情况后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洪梅镇安监、消防、巡警、交警等多个部门和洪梅医院救护车辆赶往现场开展救援;4月23日19时16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洪梅消防大队赶到事故现场,采取降温灭火措施;19时25分,立沙岛虎门港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19时36分,现场余火被扑灭,消防指战员迅速将现场未爆炸的气瓶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4月24日凌晨1时左右,经虎门港危化专家和市城管局燃气救援应急小组现场核查,现场已得到控制,交由洪梅公安分局对现场进行封锁。4月24日上午,对停放在事故停车场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后放行驶离停车场,减少停车场的安全隐患。

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消防大队、城管局和公安局有关领导和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研究部署善后处置工作。洪梅镇党委、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第一时间到处现场组织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伤员救治、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事故现场部署到位,扑救迅速,及时疏散群众、转移未爆炸的煤气罐和停放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洪梅镇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置小组,主要负责伤员救治、事故责任人员看管及洪梅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该起事故共造成6人受伤,除李润根逃逸外,其余5人在第一时间被分别送往市人民医院和康华医院救治,其中4人经医治后痊愈出院,1人因放弃治疗于2017年6月8日死亡,经协调,死者家属与李润根家属、周汉球等达成死亡赔偿协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善后小组存在对相关责任人员看管不力的情况,造成事故主要责任人李润根、李新亮先后逃逸、失联,导致事故调查工作进展不顺,困难重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2017年5月26日,事故调查组向市公安局移交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涉嫌犯罪的材料。经市公安局督促,洪梅公安分局于2017年6月2日对李润根、李新亮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案立案侦查,对李润根、李新亮两父子进行网上追逃。目前,李新亮、李润根已归案。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李润根、李新亮等人采用极端危险操作方式装卸液化石油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涉事液化石油气装卸点不具备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资质,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液化石油气作业常识,对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不足,不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洪梅城管分局。根据三定方案,城管部门是燃气销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无证照从事燃气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扣查无证照应急的燃气和钢瓶等设施设备。经查,洪梅城管分局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11月10日、2016年9月1日共三次在洪梅镇洪屋涡村(具体地点各不相同)查处到涉嫌无证照经营LPG点,并依法扣押了钢瓶、过气软管等作案工具。因涉事当事人均未被当场发现,扣押物品亦无人认领,三起案件最终均未找到当事人。根据三次查处的情况,洪梅城管分局发现以下特征:一是作案气瓶为 “百福”商标双头50kg钢瓶,且存在过量倒气的痕迹;二是2014年9月查处到用于钢瓶之间倒气的过气软管一套,2014年11月查处到连接液化石油气槽罐车与钢瓶之用的过气软管一套和写有“九丰化工”字样的槽罐车卸气口封条3条;三是2014年11月查处的运输气瓶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B3E45),在2016年9月再次被查处到存放气瓶。据此,洪梅镇城管分局初步判断三起事件具有关联,洪梅镇辖区内存在涉嫌盗取槽罐车液化石油气倒卖的违法行为,并就此情况于2016年9月13日向市城管局提出成立专案小组的请示(洪综管201615号)。2016年10月8日市城管局作出批复(东综管复〔2016〕31号)明确: 相关盗窃行为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违法充装气瓶行属于质监部门管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燃气的行为属于城管部门管辖,要求洪梅镇城管分局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将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洪梅镇城管分局收到批复后,未将相关情况告知或移交公安、质监部门,也未请示属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或自行组织相关力量进行彻底的执法检查。

经事故调查组核查,车牌号为粤B3E45的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为李润根,且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非法装卸、销售点清理出的气瓶、过气软管与洪梅城管分局历次查处的气瓶、过气软管相似。又经程会平证实,曾于2013年收到李新亮收购液化石油气的名片。综上,李润根、李新亮长期在洪梅镇内非法进行LPG装卸、销售活动,洪梅镇相关职能部门曾多次查处该作案窝点和工具,但因“打非治违”力度不够、不能深挖流动窝点的作案人,未彻底取缔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窝点。洪梅城管分局开展无证照从事燃气经营行为整治工作不力。

2、洪梅公安分局。根据三定方案,公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查处非法营运燃气,维持执法秩序,打击操控非法营运的犯罪团伙,对于违法运营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洪屋涡派出所在2016年10月对荣盛停车场进行过检查,发现有汽、柴油罐存放,劝导当事人迁走;2017年初进行辖区内安排隐患排查摸底时未发现荣盛停车场内存在非法装卸、销售液化石油气窝点。洪梅镇洪屋涡村长期存在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司机盗取液化石油,卖给无证照液化石油气装卸点的违法行为,洪梅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存在该类涉嫌犯罪的行为失察。

3、洪梅交通运输分局。根据其三定方案,洪梅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企事业和车辆。洪梅交通分局制定了《洪梅镇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工作方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打非治违”进行了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同时配合洪梅镇其他职能部门对“黑煤气”进行联合执法行动。然而,洪梅交通运输分局在打“黑气”联合执法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运输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执法措施,对李润根违法运输LPG气瓶的车辆进行有效处理;且对途经辖区范围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途监管力度不足,对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不力。

4、洪梅镇政府。2016年6月,洪梅镇政府印发了《洪梅镇“黑煤气”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成立了“黑煤气”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城管分局、质监站、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等八个职能部门和各村委,集中对无证照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是洪梅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深挖,与“黑煤气”窝点经营者“擦肩而过”,使“黑气”点流动作案成为可能。洪梅镇政府对辖区内“黑煤气”整治工作督促不力,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形成合力,“打非治违”工作深度未触及末端。

5、洪梅经贸办。洪梅质监站于2003年11月成立,负责协助市质监局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于2016年被撤销,原质监站人员及工作职责纳入洪梅经贸办。根据洪梅镇2016年制定的《洪梅镇“黑煤气”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洪梅质监站负责依法查处使用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洪梅经贸办对“打非治违”工作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辖区内“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

6、洪梅镇新庄村委会。该村委会在2017年2月组织人员对荣盛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内停放了约30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实际情况看,该村委会发现荣盛停车场有违规停放槽罐车的情况后,未对后续情况进行跟踪,也没有加强对荣盛停车场的安全巡查,对荣盛停车场未能实施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涉事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点的存在,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是一起漠视安全生产采用极端危险作业方式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倒气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
1、李润根,男,汉族,49岁,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经营点出资人、负责人。无资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极端危险的大瓶倒小瓶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倒大瓶的作业方式装卸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倒气作业导致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严重阻碍事故调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李新亮,男,汉族,26岁,事故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的管理人员、主要装卸、倒气作业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极端危险的大瓶倒小瓶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倒大瓶的作业方式装卸液化石油气,违法操作导致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程会平,男,汉族,38岁,广州市通力运输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运输司机。程会平多次将其驾驶的槽罐车装载的液化石油气非法盗卖给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点,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王志坚,男,汉族,29岁,东莞市荣盛停车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坚在知道李润根不具备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相应资质情况下,仍将场地出租给李润根以收取高额租金,王志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李新平,男,汉族,事故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的临时作业人员,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极端危险的大瓶倒小瓶作业方式进行液化石油气倒气作业,违法操作导致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戴胜胜,男,28岁,江西抚州人,事故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的倒气作业人员,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极端危险的大瓶倒小瓶作业方式进行液化石油气倒气作业,违法操作导致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作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李润根实施行政处罚。

2、东莞市荣盛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将涉事场地以高价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李润根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销售违法经营活动,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东莞市桦实贸易有限公司将涉事土地出租给王志坚后,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未能发现王志坚转租土地给李润根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绩处分的单位和个人
1、叶少波,中共党员,洪梅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燃气相关业务,对主管的“黑气”打非治违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不到位。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张春宝,中共党员,洪梅镇新庄村治保主任、党工委员,负责治安、企业安全监管管理。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工作监督不力,未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建议作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责成洪梅经贸办、洪梅城管分局、洪梅公安分局、洪梅交通运输分局、洪梅镇新庄村委会向洪梅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2、责成洪梅镇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3、王晖,洪梅镇分管交通运输部门的党委,对洪梅交通分局打击“黑危运车辆”工作不力的情况疏于管理,建议其向洪梅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4、程锡联,洪梅镇分管城管部门的副镇长,对洪梅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开展“黑气”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情况疏于管理,建议其向洪梅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5、黄淦钦,洪梅镇经济贸易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检查经贸办落实《洪梅镇“黑煤气”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不力,对下级工作疏于管理,建议其向洪梅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6、李伟豪,中共党员,洪梅镇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分管质监方面职能,协助市质监局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承担的原质监站职能认识不足,对“打非治违”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建议洪梅镇政府对李伟豪进行诫勉谈话。

7、林强,洪梅镇城管分局局长兼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对洪梅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开展“黑气”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情况疏于管理,建议其向洪梅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8、尹恩茂,中共党员,洪梅公安分局洪屋涡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辖区内存在液化石油气运输司机盗卖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对李润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建议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室对尹恩茂进行诫勉谈话。

9、方宏城,中共党员,洪梅交通运输分局执法股股长,负责辖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对辖区内“黑危运车辆”打击工作督促落实不力。建议洪梅镇政府对方宏城进行诫勉谈话。

10、朱元锋,洪梅镇新庄村委会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工作监督不力的情况疏于管理,建议其向洪梅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11、建议洪梅镇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涉事非法液化石油气装卸点进行取缔,对荣盛停车场内违章搭建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对东莞市荣盛停车场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事故各方存在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检查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黑气”专项治理。洪梅镇“4·23”爆炸事故造成了1死5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当地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事故单位煤气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洪梅镇委镇政府要提高对打“四黑”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明确各职能单位工作责任,强化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城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主动履职,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加强两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排除治理“黑气”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加强落实煤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完善镇村联动机制,各村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两委干部要积极部署,明确落实末端网格安全管理员职责,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闹市的水店、出租屋、僵尸车等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充分发挥村在“打非治违”工作中的基础巡查、举报作用,打好“黑气”专项治理攻坚战。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一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新装卸关,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二是督促市内危运企业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在所属危运车辆运行期间加强监控,采取措施严防危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监守自盗。三是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煤气安全宣传教育。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黑煤气”爆炸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煤气使用安全意识,牢固树立煤气使用安全观念。二要落实相关负有隐患巡查责任人员责任,提高发现煤气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三要畅通“黑煤气”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经营“黑煤气”的违法犯罪线索,借助群众力量与“黑煤气”违法行为作斗争。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煤气运输、装卸、使用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危险性,掌握煤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技能,学会报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煤气事故应急处置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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