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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5日

 2016年3月19日20时33分,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汨罗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7人受伤(1 人重伤),车辆、货物、房屋、公路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4362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省长杜家毫批示:“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控制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迅速抢救伤员,事故伤亡情况及时上报” 。2016年3月20日,时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代表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汨罗市召开“3•19”事故处置调查工作会议,明确以岳阳市公安局为主成立“3•19”事故调查工作组。

  201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针对该起事故的典型性,决定提级调查,并批准成立了省人民政府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罗德龙任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湖南汨罗段“3•19”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湘ANW435号轻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白色奥铃牌货车, 2008年3月13日注册,检验有效期为2017年3月31日,核载990Kg,实载4000Kg,超载304%。登记所有人邱林峰,登记住所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实际车主邱珍雷(邱林峰表兄),装载4吨危险爆炸物品(黑火药),该车爆炸完全解体,现场仅留少量车辆散落部件。车辆为轻型厢式货车,2008年3月1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办理车辆入户登记,车牌号为湘ABJ043,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徐华坤,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12年12月19日转户给长沙市雨花区刘钢,车牌号变更为湘ANW435。2015年3月18日车辆所有人刘钢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2016年1月11日车辆变更所有人为浏阳市葛家乡邱林峰。1月19日车辆转籍到浏阳市,并于当日在浏阳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为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17年1月,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2)驾驶人情况。邱珍雷,男,家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在事故中死亡。准驾车型A2D,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8月26日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8月25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

  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1月18日,邱珍雷先后4次在未按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销售19吨黑火药,2014年7月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湘A87398号中型普通客车及相关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白色金杯牌,非营运,2011年2月22日注册,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3月31日,核载11人。登记机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所有人宋运秋,登记住所湖南省浏阳市马家湾村小冲片龙井组163号。实际车主邱珍雷(2016年3月初从宋运秋处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非法改装,非法装载2吨危险爆炸物品(黑火药),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2)驾驶人情况。邱林峰,男,家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97号,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二)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位于京港澳高速湖南段南往北方向K1413+800m~K1413+900m处,属于平原微丘地带,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120km/h,2002年11月30日建成通车。该路段路基宽度28m,南往北幅路面宽度11.8m,中央分隔带宽2m,平面半径为4637m,纵坡度0.98%,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路面抗滑性能(构造深度)平均为0.927,平纵横线形及路面抗滑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中央分隔带及路侧采用钢波形梁护栏,波形梁板厚度及立柱尺寸满足规范要求。事故路段道路标线清晰完整,标志标牌设置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2.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渡头村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往北1413km+900m处,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超车道、行车道宽为3.68m,应急车道宽为3.4m, 对炸坑中心及周边路面进行勘查,在炸坑内发现不完整的汽车零部件25个(块)以及其它散落物。在炸坑附近路面上见大量汽车碎件、烧毁的货物等散落物。

  (三)有关企业情况。

  1.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注册登记号430281000035937,登记日期2015年1月8日,登记地址醴陵市南桥镇洪源村老屋坡组,法定代表人瞿孝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5〕080009,许可范围为黑火药(颗粒状、粉末状),有效期为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11月19日。下设五个分公司,包括东鹏工区和永辉分公司。东鹏工区2016年以来共生产原材料92吨、销售90吨(另2吨系邱林峰返回后存放),主要销往醴陵本市金利来、国声、天符、南凤、亮宇、庆丰、双阳等烟花鞭炮厂,同时非法销售给邱珍雷,仅2016年3月份,就向邱珍雷出售黑火药4次。永辉分公司2016年以来共生产原材料80吨、销售80吨,主要销往醴陵本市南凤、亮宇、浏阳庆泰等烟花鞭炮厂,同时非法销售给邱珍雷,仅2016年3月份,就向邱珍雷出售黑火药3次。事发后瞿友朋、周思田、周华春等人帮助邱林峰将金杯面包车所载的2吨黑火药藏匿于永辉分公司仓库内,并帮助其逃逸。

  2.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号430682000003989,经营场所在临湘市桃林镇骆坪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杜伟军;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安许证字〔2014〕012703,许可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主要负责人为李学军。经查明,2016年以来,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法人代表杜伟军先后3次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3月19日计划购买2吨,因发生事故未完成交易。

  3.临湘市国泰花炮厂。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号430682000005291,经营地址临湘市五里乡白塘村大屋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丁华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安许证字〔2014〕01259,许可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C)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4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主要负责人为丁华林。经查明,临湘市国泰花炮厂股东(同时是亮珠生产线的承包人)刘雄军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18日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1吨、3吨,共计4吨。

  4.临湘市乘风烟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2663973882L,住所临湘市乘风乡乘风岭,投资人邓国鑫;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YH安许证字〔2013〕032145,许可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C)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主要负责人为汪伍伦。经查明,2016年2月23日乘风烟花炮厂生产线承包人周建良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2吨。2016年3月18日乘风烟花炮厂亮珠生产线承包人汪厚亮从邱珍雷处非法购买黑火药4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3月19日16时许,浏阳市驾驶人邱珍雷驾驶车牌号为湘ANW435的轻型厢式货车,邱林峰(邱珍雷表弟)驾驶车牌号为湘A87398的中型普通客车,由浏阳市葛家乡前往醴陵市南桥镇,在由邱珍雷联系的醴陵市宇泰火药制造责任有限公司购买6吨黑火药。其中湘ANW435号车装载4吨黑火药共160包,每包重25公斤,分4层摆放,先装载下3层,每层48包,横排6包,竖排8包,剩余16包散放在顶层;湘A87398号车装载2吨黑火药。贩往临湘,两车一同出发,18时9分从枫林市收费站上平汝高速,后转沪昆高速,再经长株高速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邱林峰驾车在前,邱珍雷驾车在后,20时30分左右,邱珍雷驾车超越邱林峰驾驶的车辆,两车进入汨罗市大荆镇境内。20时33分许,邱珍雷驾驶湘ANW435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413km+900m处时,在从行车道变道向左侧超越其前方行驶的甘C10679(甘A134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程中,黑火药自爆并引起燃烧,造成5人死亡、27人受伤、13台车辆不同程度损毁、高速公路部分路面及设施损毁、高速公路沿线房屋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362万元。事故发生后,邱林峰驾驶湘A87398号车调头返回,于3月20日凌晨3时20分在株洲团头下高速到达醴陵市。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时任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唐国栋、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杨能、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谢立新到达现场指挥救援。时任副省长、公安厅长黄关春通过“动中通”移动指挥车与现场视频连线,并于次日清晨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同时岳阳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岳阳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唐道明任指挥长,副市长陈恢清、唐文发任副指挥长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唐文发任组长的后续处置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赶往现场组织开展伤员救治、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后续处置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事故善后工作并安排 “一对一”服务,及时开展了事故相关救援、赔偿等善后处置工作,经过细致周到的工作,伤者得到了有效救治,遇难者得到了妥善安葬,家属得到了赔偿,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邱珍雷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使用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牌号为湘ANW435的轻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进行装载,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连续变更车道超车,导致车厢内所载黑火药受到挤压、碰撞、摩擦自爆并引起燃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各工区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永辉分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物、非法销售爆炸物黑火药。

  2.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临湘市乘风花炮厂、临湘市国泰花炮厂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次非法购买爆炸物黑火药。

  3.临湘市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买卖黑火药的工作不到位,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黑火药等危爆原材料行为存在盲区。特别是临湘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长期未任命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致使大量黑火药通过非法途径流入。

  (1)临湘市桃林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多次出现非法购买、运输黑火药的行为打击不力,督促相关站所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3•19”事故发生前,临湘市桃林镇太阳坡花炮厂等企业多次非法购买黑火药,虽然镇政府组织过打击清剿行动,但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打击不彻底。

  (2)临湘市公安局。对危爆物品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及打非不力等失职行为。临湘市公安局及所属治安大队和桃林、乘风、五里派出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卖、运输黑火药的情况检查不到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导致辖区内相关企业长期规避监管部门,跳开审批环节,通过地下渠道非法从外地购买、运输原材料黑火药。

  (3)临湘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职责,疏于对危货驾驶员从业资格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黑火药非法运输力度不够,致使辖区黑火药非法运输活动长期失控。

  (4)临湘市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黑火药等危爆原材料行为的力度不够,与临湘市公安局相互配合不够,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对涉事的太阳坡、乘风、国泰花炮厂是否“超药量”检查不细致。

  4.浏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职,对辖区矫正人员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对矫正对象又重新犯罪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辖区内缓刑人员管理不力,致使缓刑人员在外继续从事黑火药非法买卖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

  浏阳市司法局未健全矫正管理工作制度,疏于矫正人员管理,对督查发现多地对象长时间脱网监管,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监管对象又重新犯罪的无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调查发现曾经有2例监管对象矫正期内重新犯罪,而无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追究。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工作松懈,督查督办不力。

  5.醴陵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黑火药生产企业管理不严,对生产企业的产品流向登记检查不到位,对产品包装没有作出要求,打击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黑火药不力,致使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黑火药未得到有效遏制。

  (1)醴陵市公安局。对危爆物品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及打非不力等失职行为。醴陵市公安局及所属危爆大队和白兔潭派出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未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未按要求填写《危化物品道路运输检查记录》,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买卖、运输黑火药的情况检查不到位、执法打击不力,导致辖区内相关企业长期规避监管、非法销售黑火药。

  (2)醴陵市李畋镇人民政府。在2016年2月24日下发了打击非法生产“天剑计划”,但打非内容未涉及到黑火药专项整治工作,镇主要领导在2016年3月15日口头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了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相关工作,并请求对军工硝运输继续设卡稽查。针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黑火药非法经营、运输行为,组织打击非法工作不力,督促站所、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经营、运输黑火药行为打击不到位。

  (3)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指导、督促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4)醴陵市安监局。与醴陵市公安局相互配合不够,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力。对涉事的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工区存在的问题监管与督促整改不力,验收把关不严,在视频监控系统未到位的情况下违规予以通过验收。

  (5)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醴陵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道路货物运输执法工作计划不完整,无规范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黑火药非法运输力度不够,对辖区普通车辆装载危险货物非法行为排查工作不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邱珍雷,男,家住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青新片红集组,肇事者,鉴于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邱林峰,非法运输人员。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杜伟军,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法人代表。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3.周思田,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永辉工区负责人。2016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思田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及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4.周华春,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永辉工区生产厂长。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及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周思良,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永辉工区销售厂长。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6.周恒良(周华春朋友),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窝藏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7.熊罗成(周华春朋友),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吴昌福,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生产厂长。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9.罗明发,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2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10.汪厚亮,临湘市乘风花炮厂亮珠生产线承包人。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2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刘雄军,临湘市国泰花炮厂股东,并承包该厂亮珠生产线。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2日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12.汪胜强,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股东。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2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13.周建良,临湘市乘风花炮厂生产线承包人。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2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14.瞿友朋,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股东。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抓获并移交汨罗市公安局。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包庇窝藏罪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15.沈含辉,临湘市长安花炮厂股东。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12月12日到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1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2017年1月1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将沈含辉移送起诉。2017年10月16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16.犯罪嫌疑人瞿勉,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东鹏工区仓库管理员。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4月16日到汨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4月1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17.瞿孝木,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5月26日到汨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5月26日因没有犯罪事实被汨罗市公安局释放。

  18.检察机关已对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原产品质量监督股股长刘毅、副股长易培冬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调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醴陵市李畋镇安监站安监员邱然、潘立判决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陈金发,中共党员,桃林镇政协联络办主任、主任科员,分管政法等工作。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3•19”事故发生前,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等企业多次非法买卖黑火药,虽然镇人民政府组织过打击清剿行动,但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李晓鹏,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主持治安大队全面工作)。对危险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监管不力,组织“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致使辖区内相关企业非法买卖黑火药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石景西,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中队负责人。组织、实施“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危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监管不力,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多次从邱珍雷处非法买卖黑火药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彭新天,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教导员,负责危爆工作。组织、实施“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多次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杨智军,中共党员,临湘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管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烟花爆竹监管股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叶彬,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任临湘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副股长,2016年3月至今任烟花爆竹监管股股长(事业编制)。未有效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发现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等企业非法购买、储存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7.舒帅,中共党员,临湘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桃林稽查中队中队长(事业编制)。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在辖区内多次非法运输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胡金玲,中共党员,浏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区矫正等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对葛家司法所存在的未及时发现邱珍雷多次未经审批离开浏阳市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肖友清,中共党员,浏阳市社区矫正中心主任(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未健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熊发明,浏阳市葛家司法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社区矫正监管对象监管不力,在利用电子腕带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邱珍雷多次未经审批离开浏阳市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陈友水,中共党员,李畋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现任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分管企业安全工作。领导、组织、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站对辖区内的企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醴陵市宇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多次非法买卖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陈桂发,中共党员,2016年1月提名任醴陵市李畋镇副镇长(11月当选),分管打非工作。组织、部署打击辖区内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问题不力,未及时发现醴陵市宇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多次非法买卖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姚战国,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未有效履行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副大队长张志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责任区内多次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张志祥,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李畋镇、白兔潭镇打非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打非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责任区内多次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杨波,中共党员,醴陵市公安局白兔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危爆工作。组织、实施打非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多次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陈铁乔,中共党员,2016年1月至今任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2016年2月分管监督管理股。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监督管理股依法履行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杨建明,中共党员,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股股长,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指导、督促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刘军,中共党员,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李畋镇、白兔潭镇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对辖区内黑火药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刘毅,中共党员,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醴陵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股股长(事业编制,现任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泗汾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干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易培冬,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醴陵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股副股长(现任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科员)。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1.李志,中共党员,2016年3月1日任醴陵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监察股股长。未有效履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违规同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丁强,中共党员,2016年1月任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现任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安检员,临聘人员)。对包厂安监员邱然、潘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在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市局视频监管中心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厂春节后复工复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邱然,中共党员,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安监员(事业编制)。未依法对包厂企业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6月2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邱然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6月24日,醴陵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月1日,醴陵市安监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4.潘立,中共党员,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安监员(事业编制)。协助邱然对包厂企业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其未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6月2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潘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6月24日,醴陵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月1日,醴陵市安监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5.郭拥军,中共党员,醴陵市交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现任醴陵市航道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在辖区内多次非法运输黑火药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临湘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醴陵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浏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向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由株洲市安监局对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3.鉴于临湘市太阳坡花炮厂、临湘市国泰花炮厂、临湘市乘风烟花炮厂已于事故发生后整体退出,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一)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力度。重点加强对黑火药非法买卖、非法运输行为的联合执法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黑火药非法买卖、非法运输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行动信息通报、行政案件会商、问题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发力、多措并举,全面遏制、有效打击黑火药非法买卖、非法运输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督促黑火药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黑火药、引火线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和涵括运输许可登记、运输车辆信息、驾驶员基本信息、产品数量、产品规格型号、产品包装情况、发货装载时间、收货(采购)单位基本信息等基础信息的发货装载台账和信息公示平台。

  (三)加大对黑火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公安厅等五厅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湘安明电〔2016〕2号),持续开展好黑火药生产、经营和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督促黑火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和黑火药运输发货的“四查验”。强化整合企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实施“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原材料购买和供应,统一内部管理,统一生产,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财务核算)。

  (四)进一步加大非法运输、缓刑矫正人员管理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兼职牟利的查处力度。要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运输行为,尤其要督促危险品生产、经营、销售和储存企业严格落实发货和装载环节“四必查”制度。要对缓刑矫正人员运输危险货物引起足够重视,既要完善监管制度,更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要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入股、兼职牟利专项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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