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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28日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蔚县、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河北煤矿安监局陆续接到关于事故的举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责成河北煤矿安监局认真核查,并要求上报结果;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张家口市认真核查。2008年7月16日至8月21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会同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先后组织了5次核查。矿主恶意瞒报,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一些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弄虚作假,给核查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在第4次和第5次核查中发现了一些事故迹象后,张家口监察分局随即向河北煤矿安监局作了汇报。8月18日至8月23日,河北煤矿安监局根据张家口监察分局的核查情况汇报,立即派员赴四川省调查核实,在四川煤矿安监局的支持和协助下,找到了2名遇难矿工家属,证实了部分瞒报事实。8月26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作了专门汇报,主管副省长立即召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对事故迅速进行彻底核查。张家口市委、市政府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于当夜成立专案组展开核查工作,并采取果断措施,对准备逃匿的矿主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以下简称李氏三兄弟)实施抓捕。随后,张家口市先后从市属机关和其他县区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系统抽调330多名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为彻底查清事故真相奠定了基础。
  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对“河北省蔚县死亡37人特大矿难被瞒报”的举报信息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同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立即研究部署,组织贯彻落实。赵铁锤同志紧急召集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核查的工作方案。
  9月3日,赵铁锤同志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率有关人员专程赶赴石家庄市,与时任河北省代省长胡春华同志就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任组长,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任副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并将张家口市先期成立的专案组并入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从9月4日开始,联合工作组进驻张家口市。因矿主毁坏井口,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核查工作困难很大。为尽快勘察现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张家口市政府从张矿集团、蔚县等单位抽调80多人分组作业恢复井筒提升、通风系统,调集张矿集团救护队对井筒进行了多次勘察,根据现场情况,经专家分析、论证,不具备下井勘察条件。联合工作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连续作战,分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调查取证,调查走访遇难矿工家属、事故知情人近千人,重点审查矿主李氏三兄弟、销毁和协助销毁证据人员、有关殡仪馆人员,讯问煤矿其他人员等近百人,基本查清了非法生产导致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后瞒报情节,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
  10月16日,根据核查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事故瞒报情况的核查报告》(安监总煤调〔2008〕185号),其中提出了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月26日,成立了国务院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联合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事故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认定。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和瞒报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李家洼煤矿新井位于蔚县白草村乡政府所在地西南,在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崔家寨井田范围内,距开滦蔚州矿业公司西细庄矿东500米,蔚县把该井划归南留庄镇政府监管。该井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是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独眼井。
  该井由矿主承包给重庆籍包工队。2004年底开始非法建设,采用立井独眼井开拓,井深260米,巷道式采煤;无正规通风系统;自上而下开采9、6、5号三层煤层;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2-4个月,为易自燃煤层;立井提升采用Φ2米双滚筒绞车,井下违规使用骡子车运输。
  该井长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并存放于井下。2006年6月开始出煤,至事故发生前,共非法盗采煤炭11.39万吨,销售收入3052.48万元。
  矿主是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其中李成奎系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张家口市工商联副会长,2005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二、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8年7月14日上午6时,早班班长邓开兴带领2名矿工下井到9号煤层维修巷道。随后,其他早班人员陆续下井,分别到5、6号煤层作业。当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时许,在9号煤层作业的邓开兴等人发现井筒内充满白色烟雾,味道苦涩,意识到井下出事了,随即向地面求救。副矿长刘献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救出邓开兴等3人;10时19分,刘献银电话通知李发奎矿井出事了,随后又通知松西煤矿二井、建强煤矿、福禄煤矿派人前来救援。李发奎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抢救人员在下午6时救出1名受伤人员,救援工作持续到次日上午6时结束。该井为了隐瞒事故,没有联系专业救护队,而是组织松西煤矿二井等矿的非专业救护人员下井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抢救人员死亡。
  (二)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通过审讯矿主李氏三兄弟、矿井管理人员,调查走访矿井其他矿工及其同乡、遇难者所在街道、村委会,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与遇难矿工家属逐一见面核实,并根据遇难矿工尸体安葬、赔偿等情况以及死亡名单综合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张代江,重庆籍,未找到尸体)。遇难及失踪人员中,重庆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贵州籍1人。
  三、瞒报事故情况
  (一)矿主恶意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主为逃避法律制裁,恶意瞒报,秘密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者尸体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处理。之后,为封堵遇难者家属之口,分别以31.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金额,跟遇难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高额赔偿,总金额为1583.18万元。为进一步隐瞒事故真相,矿主派人遣散矿工,拆除设备,破坏现场,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销毁技术资料和各类账本;虚构《财产转让协议》,将该井所有产权转让给刘献银,企图一旦事情败露后,将责任推卸到刘献银身上。
  (二)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蔚县南留庄镇主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蔚县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等人均从不同渠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级报告。之后,县委书记召开内部会议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时安排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南留庄镇配合、矿主出钱收买记者、封锁消息。县长指使主管副县长派人通知矿主尽快处理事故,销毁证据,主管副县长还与矿主见面密谋具体瞒报事宜。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作假笔录,写假材料,用以欺骗上级。安排人员蓄意误导上级核查,贿赂核查人员。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收受矿主贿赂,明知发生事故却不报告、不按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求组织核查。
  据有关人员供述,事故发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体单位、39批次、100多名记者来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经调查,在蔚县、南留庄镇主要负责人和一些工作人员的授意或组织下,矿主共出钱260多万元,用来收买记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不法矿主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伪造协议,行贿有关部门负责人,逃避矿井关闭。
  2.蔚县、南留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但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未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和关闭。蔚县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爆炸物品犯罪不力。蔚县供电分公司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却从2004年11月起擅自为其长期供电。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蔚县政府取缔关闭该井。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虽对该井非法生产问题作出了处罚,并函告蔚县政府对其依法关闭,但未督促落实。
  4.蔚县、南留庄镇党委、政府及市、县监管部门负责人与矿主搞权钱交易,致使监管失控。
  (1)蔚县县委书记涉嫌严重经济违纪违法。
  (2)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蔚县县长、主管副县长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多次收受过矿主送的钱物,有的在当地煤矿投资入股。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利用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失察、轻率表态的机会,以市整顿办名义下发文件,把监管、关闭该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导致这个非法矿井逃避了关闭。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48人)。
  1.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人员(23人)。
  (1)李成奎,中共党员,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蔚县九龙村旅游公司董事长;蔚县基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李向奎,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3)李发奎,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4)刘玉军,蔚县建强煤矿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5)马恒军,中共党员,山西省广灵县蕉山乡段家庄村党支部书记,蔚县建强煤矿副矿长。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6)王文元,蔚县建强煤矿技术员。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7)吴沛银,蔚县建强煤矿会计。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8)靳玉香,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蔚县基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会计。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9)梁建森,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松西二井会计。2008年9月21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监视居住。
  (10)李全林,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松西二井会计。2008年9月21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监视居住。
  (11)苏强全,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地面矿长。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2)邓开兴,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生产承包人。2008年9月11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3)陶立永,李家洼煤矿司机。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4)贾存云,中共党员,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9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5)李银奎,中共党员,无业。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6)苏正喜,蔚县松西二井矿长。2008年9月27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7)李建明,无业。2008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8)郭瑞兵,无业。2008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魏满荣,无业。2008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张启,无业。2008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2月18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1)徐东江,无业。2009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2月18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2)刘献银,李家洼煤矿新井井下矿长。在逃,被通缉。
  (23)邓开才,李家洼煤矿新井开采承包人。在逃,被通缉。
  2.检察机关已立案调查人员(25人)。
  (1)高继存,中共党员,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2008年11月15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
  (2)王建勇,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副局长。2008年9月27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3)张志新,中共党员,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整顿办副主任。2008年9月28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4)常毅峰,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2008年11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5)李宏兴,中共蔚县县委书记。2008年11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6)祁建华,中共蔚县县委副书记、蔚县人民政府县长。2008年11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7)王凤忠,中共党员,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8年9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8)平川,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局长。 2008年9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9)李巍,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副局长。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0)吴盛旺,中共党员,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副局长。2008年11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1)张建国,中共党员,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08年11月23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2)李永保,中共党员,蔚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兼蔚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联合执法大队队长。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3)刘亮,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4)赵锦龙,中共蔚县南留庄镇党委书记。2008年9月2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8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15)高峰,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镇长兼镇煤管办主任。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6)刘宽,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副镇长兼镇煤管办常务副主任。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7)安锦成,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南留庄派出所所长。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18)赵赟喆,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南留庄派出所教导员。 2008年10月27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一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9)王建民,中共党员,蔚县供电分公司经理。2008年10月1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贾桓,中共党员,蔚县供电分公司副经理。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1日,一审判决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1)秦国立,蔚县供电分公司用电科科长。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在逃,被通辑。
  (22)高文飞,蔚县供电分公司蔚州镇供电所所长。2008年9月30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0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
  (23)门学杰,蔚县白草村乡国土所所长。2008年11月5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其立案侦查;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9日,一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24)宋守忠,蔚县白草村乡钟楼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11月6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0日,一审判决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5)李文,阳原县殡仪馆馆长。2008年9月3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6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48人中,有公职人员24人,其中处级干部7人,科级以下人员17人。鉴于司法机关已对高继存等7名处级涉嫌犯罪人员作了一审判决,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其他人员属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司法机关终审或做出决定后,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18人)。
  1.尹建国,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煤管办调度室主任。明知李家洼煤矿新井7月14日发生事故,在市核查组向其了解事故情况时谎报情况,作伪证;参与向记者行贿、送钱。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马俊,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司法所所长。参与向记者行贿、送钱。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贵文,中共党员,南留庄镇企管办主任。参与向记者行贿、送钱。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刘功,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民爆物品稽查大队大队长,负责打击无证矿山买卖、储存、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时亚和,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王树平,蔚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蔚县公安局局长,现已免职。对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韩德,蔚县县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按照余德洪、高占峻安排,负责接待记者,参与封堵消息、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与记者共分受贿赃款;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参与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8.沈建明,蔚县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按照余德洪、高占峻安排,负责接待记者,参与封堵消息、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参与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高占峻,蔚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按照余德洪安排,具体实施应对媒体记者、封堵消息、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唆使记者多索要贿赂;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为了隐瞒实情,在征得余德洪的同意后,组织有关人员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0.余德洪,蔚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在县委书记李宏兴的授意下,专门召开会议,组织密谋策划,应对媒体记者,封堵消息;让矿主李发奎出钱收买记者,亲自与记者商定贿赂数额;李氏三兄弟被刑拘后,同意有关人员销毁收买记者的证据资料,对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1.曹瑰宝,蔚县县委副书记,分管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工青妇等党群部门。现兼任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对县委宣传部疏于管理,对宣传部负责人组织向媒体封堵消息和工作人员参与向记者行贿、销毁证据资料等问题失察,对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段林,中共党员,张家口市安监局煤炭科正科级科员。在参加核查“7·14”事故举报中,没有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核查工作存在严重疏漏,并接受蔚县主管副县长王凤忠4900元的钱款。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郭景修,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二室主任。在协助核查“7·14”事故举报中,知道李家洼煤矿有新立井存在,没有提出核查建议,且在认定“李家洼煤矿无其他井口”、“未发现李家洼煤矿有活动迹象”、“未发现李家洼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事故线索”的核查情况说明上签字,导致延误了对“7·14”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冉令鸿,中共党员,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副主任。其带队核查“7·14”事故举报中,在得到准确的举报线索后,不及时进行核查,而是带核查组人员接受宴请、喝酒,致使错过了发现事故现场及查清事故真相的最佳时机。在明知李家洼煤矿是已关闭矿井的情况下,既不找举报线索中提到的矿主李成奎,也不走访当地群众,盲目出具了“李家洼煤矿无其他井口”、“未发现李家洼煤矿有活动迹象”、“未发现李家洼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事故线索”的核查情况说明,延误了对矿难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致使相关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及时打击和处理。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15.李宝禄,中共党员,张家口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障部部长(现已免职)。在参加核查“7·14”事故举报中,没有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核查工作存在严重疏漏,并接受蔚县主管副县长王凤忠5000元的钱款。张家口市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罪行显著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明才,中共党员,2002年7月至2008年10月任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市整顿办主任,2008年3月起任张家口市人大副主任,兼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不力,对张志新受贿并以市整顿办下发张矿整〔2008〕20号文、把关闭李家洼煤矿新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蔚州矿业公司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石满山,中共党员,原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家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副组长,2008年6月起任张家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2008年5月带队到蔚县进行关闭煤矿检查验收时,对《边界协议》的合法性失察,提出将关闭李家洼煤矿新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蔚州矿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8.唐树森,张家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2008年2月底,安全生产工作划归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分管)。组织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不力,对市国土资源局、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打击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三)关于涉案记者的处理。
  目前,国务院调查组协调调查新闻媒体5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移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调查新闻媒体6家。涉及记者11人,冒充记者诈骗1人。11名记者中,10人涉嫌犯罪,1人构成违纪。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一并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对其他涉案记者收受“封口费”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梳理出数额较大、可查性较强的案件线索,按所属地域分别组织调查。对北京地区的媒体,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将案件线索移交派驻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对河北地区的媒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指导河北省检察机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人民币3052.48万元,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人民币9157.44万元,共计12209.92万元。由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河北省有关部门对其非法占地实施处罚。
  (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盗采国家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和巡查,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反腐败斗争,坚决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和黑后台。
  (二)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矿供用电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缴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炸药的行为。加强对煤矿企业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严禁向已公告关闭矿井及盗采国家资源等非法矿井供电。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要完善瞒报事故举报制度,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对查处的瞒报事故及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严肃查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失察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行为。
  (四)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允许保留的小煤矿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并组织专业救护队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规定为矿井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加强自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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