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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八宝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企业瞒报遇难人数7人,经群众举报后核实)、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和杨晶、王勇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对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核查瞒报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并组织开展了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批准,4月7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为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4月1日,该矿不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禁止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违规安排人员入井施工密闭,10时12分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5万元。鉴于八宝煤矿“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在同一煤矿,且是处理同一火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为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严肃追究责任,事故调查组对八宝煤矿“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并进行了调查处理(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中一并加以了考虑)。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八宝煤矿隶属于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化矿业公司)。吉煤集团是吉林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袁玉清。
        八宝煤矿为原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2004年更名为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2007年进行改扩建时,更名为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矿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未变更,仍为通化矿务局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
        (二)矿井煤层赋存和开采情况。
        八宝煤矿有6个可采煤层,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II类,属自燃煤层,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该矿采用立井开拓,共有5个井筒,发生事故前有5个生产采区(其中1个综采区和4个水采区)。该矿目前最深开拓标高已达到-780米水平,超出采矿许可证许可的-600米水平。
        事故发生在-416采区-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416采区工作面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
        (三)生产能力核定情况。
        2010年12月,八宝煤矿经改扩建竣工后,生产能力由120万吨/年扩至180万吨/年。2011年,吉煤集团申请重新核定包括该矿在内的7处煤矿生产能力。同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吉煤集团申请事项进行重新核定。同年12月,吉林省能源局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改扩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来提高生产能力”的规定,违规核定批复该矿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提高到300万吨/年。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5个采区、5个采煤工作面、24个掘进工作面。
        (四)-416采区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情况。
        八宝煤矿采用采后封闭注惰气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由于煤层倾角大(55°左右),留设的6米宽区段隔离煤柱在工作面回采后垮落,导致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不能起到有效隔离采空区的作用;同时-250石门密闭附近巷道压力大,密闭周边存在裂隙,导致向采空区漏风;该区域在封闭采空区后仅注过一次氮气,未根据采空区内氧气含量上升的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注氮,且没有采取灌浆措施;该矿采区防灭火设计中要求-416采区回采前要在-380入风石门和-315回风石门预先构筑防火门,为采区着火时能够及时阻断风流、封闭火区,以防止灾区范围扩大,但该矿回采前未按规定预先构筑防火门。
        (五)瓦斯抽采情况。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地面建有永久抽采泵站,抽采泵型号为SKA-720型,功率710千瓦,最大流量570立方米/分。在-416采区采用回风巷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和瞒报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一)“3·29”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2013年3月28日16时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该矿采取了在-416采区-380石门密闭外再加一道密闭和新构筑-315石门密闭两项措施。29日14时55分,-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构筑密闭被破坏,-416采区-250石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该采区人员撤出。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宁连江、副总工程师陈维良接到报告后赶赴八宝煤矿,研究决定在-315、-380石门及东一、东二、东三分层顺槽施工5处密闭。16时59分,宁连江、陈维良带领救护队员和工人到-416采区进行密闭作业。19时30分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业人员慌乱撤至井底(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以上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发生在-416采区-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未造成人员伤亡。该矿不仅没有按规定上报并撤出作业人员,且仍然决定继续在该区域施工密闭。21时左右,井下现场指挥人员强令施工人员再次返回实施密闭施工作业,21时56分,该采空区发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该矿才通知井下停产撤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时全矿井下共有367人,共有332人自行升井和经救援升井,截至30日13时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其中1人于3月31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通化矿业公司为逃避国家调查,只上报28人遇难,隐瞒7名遇难人员不报。
        (二)“4·1”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3·29”事故搜救工作结束后,鉴于井下已无人员,且灾情严重,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要求吉煤集团聘请省内外专家对井下灾区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灭火方案,并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下井作业。4月1日7时50分,监控人员通过传感器发现八宝煤矿井下-416采区一氧化碳浓度迅速升高,通化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升宇召集副总经理李成敏、王立和八宝煤矿副矿长王清发等人商议后,违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一切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决定派人员下井作业。9时20分,通化矿业公司驻矿安监处长王玉波和王清发分别带领救护队员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门实施挂风障措施,以阻挡风流,控制火情。10时12分,该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五次瓦斯爆炸,此时共有76人在井下作业,经抢险救援59人生还(其中8人受伤),发现6人遇难并将遗体搬运出井,井下尚有11人未找到,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
        鉴于该矿井下火区在逐步扩大,有再次发生瓦斯爆炸的危险,经专家组反复论证,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先灭火后搜寻的处置方案。4月3日8时10分左右又发生第六次瓦斯爆炸,由于没有人员再下井,未造成新的伤亡。
        (三)瞒报事故死亡人数以及核查情况。
        3月30日上午,通化矿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显文、常务副总经理王升宇和八宝煤矿总经理韩成录先后知道“3·29”事故实际井下当时死亡人数达到35人的情况下,赵显文决定隐瞒事故真实死亡人数,并于当日下午向新闻媒体宣布“3·29”事故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伤。瞒报经过及核查情况如下:
        1.瞒报经过。30日凌晨3时左右,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李成敏依据已搜寻到的28具遇难者遗体,向随后赶到井下的吉煤集团董事长袁玉清报告共发现28人死亡、13人获救升井的情况。凌晨4时30分左右,袁玉清据此向吉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报告有关情况。6时左右,李成敏在井下经过反复勘察核对,发现前期搜寻到的遇难者遗体中有两具未被统计,确认此时已搜寻到30具遇难者遗体,随后向王升宇作了汇报。同时,韩成录等人经核对人数后发现井下应该有5人还未找到,向赵显文作了汇报。赵显文随即组织人员再次入井搜寻,至13时又找到了5具遇难者遗体。
        按照赵显文的意见,韩成录等八宝煤矿负责人选择容易做通家属工作的吴非等7人作为瞒报对象。30日20时左右,赵显文责成韩成录想办法为瞒报的7名遇难人员办理火化手续。韩成录通过中间人张玉莲,委托当地太平间经营者陈毅造假办理了7人的死亡证明并火化了尸体。事后,韩成录将有关资料交由该矿财务科与遇难者家属协商私了赔偿等事宜。此外,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对遇难者遗体尸检过程中,该局副局长丁倍臣和刑警支队支队长金光军于4月1日知道了事故真实死亡人数,均未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核查情况。4月5日晚,吉林省前期事故调查组接到群众举报电话,提供了被瞒报的5名死亡人员名单。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接到了举报电话,随即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再次全面核查事故伤亡情况。吉林省人民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两起事故的死亡和受伤人员分别进行核对。6日11时50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实,确认企业在“3·29”事故中瞒报死亡人数7人,实际死亡人数为36人。
        3.其他情况。经进一步调查,八宝煤矿在2012年还瞒报了5起人员伤亡事故(共死亡6人),均通过私下向死者家属赔偿和伪造死亡证明的方式进行火化处理。
        (四)善后处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及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认真开展伤员救治、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目前,20名伤员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正在恢复之中;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八宝煤矿忽视防灭火管理工作,措施严重不落实,-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漏风,煤炭自燃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1)八宝煤矿对井下采空区的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得力。一是采空区相通。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预留不合理,开采后即垮落,不能起到有效隔离采空区的作用,导致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向上部的老采空区漏风。二是密闭漏风。由于巷道压力大,造成-250石门密闭出现裂隙,导致漏风。三是防灭火措施不落实。没有采取灌浆措施,仅在封闭采空区后注过一次氮气,没有根据采空区内气体变化情况再及时补充注氮,导致注氮效果无法满足防火要求。四是未设置防火门。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没有在-416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
        (2)八宝煤矿及通化矿业公司在连续3次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密闭。一是违反规程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次瓦斯爆炸后,该矿在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第二次瓦斯爆炸后,该矿才向通化矿业公司报告。二是处置方案错误,违规施工密闭。通化矿业公司未制定科学安全的封闭方案,而是以少影响生产为前提,尽量缩小封闭区域,在危险区域内施工密闭,且在没有充分准备施工材料的情况下,安排大量人员同时施工5处密闭,延长了作业时间,致使人员长时间滞留危险区。三是施工组织混乱。该矿施工组织混乱无序,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四是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第三次瓦斯爆炸后,部分工人已经逃离危险区,但现场指挥人员不仅没有采取措施撤人,而且强令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参加作业。
        (3)通化矿业公司违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一切人员下井作业的指令,擅自决定并组织人员下井冒险作业,再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4)吉煤集团对通化矿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力。未认真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和八宝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对该矿未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的安全隐患失察,不认真落实防灭火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违规申请提高八宝煤矿的生产能力。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八宝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得力,对八宝煤矿未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失察。
        (2)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得力,未依法处理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并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
        (3)白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将省属煤矿下放市(地)一级监管后,未认真指导和监督检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且对吉煤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5)吉林省能源局违规开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未认真执行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违规同意八宝煤矿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提高至300万吨/年。
        (6)吉林省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省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吉煤集团盲目扩能的要求未科学论证。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白山监察分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吉煤集团及八宝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书龙,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吕世武,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安全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王仁成,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李德才,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常务副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王玉波,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八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29”事故发生后,违反吉林省人民政府抢险救援指令擅自下井冒险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再次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陈维良,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通风部部长。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宁连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玉莲,具体负责7名被瞒报死亡人员火化手续的中间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
        2.陈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太平间承包业主。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3.朱凤杰,张玉莲承包队会计。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4.陈巍,吉林省白山市殡仪馆火化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
        5.林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生。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6.孙羽,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7.刘军,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8.王新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4月7日被取保候审。
        9.韩成录,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0.王立,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1.王升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2.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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