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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油罐爆炸造成人身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2日

 一、事故经过
  1月11日,山西晋城供电公司110kV××变电站站长宋×雇车,为该站从事的第二职业沥青厂拉原料煤焦油。当晚9时45分将煤焦油拉回,站长宋×安排司×(正在值班的主值班员)、梁×(站里从外单位聘用的沥青厂的技术员)2人去卸车,宋站长陪同司机吃饭。约23时左右,煤焦油基本卸完。此时副站长张×(是站的安全员),来到卸油现场,爬到罐上,从人孔盖上直径133mm的窥视孔处检查煤焦油是否卸完,当发现煤焦油还有残余时,准备用千斤顶将油罐一端顶起以便将剩下的煤焦油全部卸出,张×让司×去拿千斤顶,让梁×拆卸油罐与汽车的紧固螺丝,当张再次用手电照罐内时,手电灯泡坏了,张就到值班室更换灯泡,23时20分,张×吸着烟卷来到油罐顶上进行检查,当靠近油罐人孔盖窥视时,突然发生爆炸,一团火球腾空而起,爆炸气浪冲击人孔盖,拔断5条M12的螺栓后飞出35m远,落在变电站内电容器架下,人孔盖飞出时击伤张×的下巴,同时有一个螺母击中张的太阳穴部位,使张当场倒在汽车的马槽与油罐结合之间,梁×被震跌下汽车,侥幸未受伤。23时30分将张×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拉煤焦油之前1月9日,该罐曾拉过一次用于制作沥青的原料苯,由于罐内残存未卸净的苯和煤焦油的挥发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已达到爆炸的浓度,同时混合气体从上部窥视孔向外溢出,当张×在窥视孔检查罐内情况时,张×所吸的烟有明火,从而引燃汽体,造成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暴露出的问题
   (1)变电所附近建沥青厂,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时也违反有关规定搞第二职业。
   (2)生产沥青的厂址选在变电站围墙外,距离变电站110KV出线和控制室仅15m左右,上方有通信电缆通过,在这种环境下从事易燃易爆物资生产,不仅严重威胁着设备和人身安全,而且污染外绝缘,将可能导致污闪事故发生。
   (3)××供电公司领导在事故发生后才知道该站建有沥青厂,实属工作失职。
   (4)司×在值班中搞第二职业是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作业人员对易燃易爆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现场吸烟检查油槽,严重违章。
   四、防范措施
   (1)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上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工作现场,变电所及工作时间内禁止搞第二职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对第三产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分别报省局多经处和安监处。
   (3)凡要从事强腐蚀、高污染等危险性强的第三产业,必须事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健全有关的安全保证设施,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4)不允许在变电站周围搞影响变电站安全运行的第三产业,对现有的危害电力安全生产的第三产业,要坚决停产并限期迁移。
   (5)严格执行《安规》热机部分第155条规定:“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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