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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装置酸性水罐爆炸事故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1日

 2004年10月27日,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公司四分公司,在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64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V402原料水罐施工作业时,发生了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人,造成经济损失192万元。现将大庆石化“10.27”事故汇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04年10月20日,64万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V403原料水罐发生撕裂事故,造成该装置停产。为尽快修复破损设备,恢复生产,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机动处根据大庆石化《关联交易合同》,将抢修作业委托给大庆石化总厂工程公司第一安装公司。该公司接到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硫磺回收车间V403原料水罐维修计划书后,安排下属的四分公司承担该次修复施工作业任务。修复过程中,为了加入盲板,需要将V406与V407两个水封罐,以及原料水罐V402与V403的连接平台吊下。

  10月27日上午8时,四分公司施工员带领16名施工人员到达现场。8时20分,施工员带领两名管工开始在V402罐顶安装第17块盲板。8时25分,吊车起吊V406罐和V402罐连接管线,管工将盲板放入法兰内,并准备吹扫。8时45分,吹扫完毕后,管工将法兰螺栓紧固。9时20分左右,施工员到硫磺回收车间安全员处取回火票,并将火票送给V402罐顶气焊工,同时硫磺回收车间设备主任、设备员、监火员和操作工也到V402罐顶。9时40分左右,在生产单位的指导配合下,气焊工开始在V402罐顶排气线0.8米处动火切割。9时44分,管线切割约一半时,V402罐发生爆炸着火。10时45分,火被彻底扑灭。爆炸导致2人当场死亡、5人失踪。10月29日13时许,5名失踪人员遗体全部找到。死亡的7人中,3人为大庆石化总厂临时用工,4人为大庆石化分公司员工。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V402原料水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与V402罐相连接的DN200管线根部焊缝,或V402罐壁与罐顶板连接焊缝开裂处泄漏,遇到在V402罐上气割DN200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10.27”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三违”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大庆石化总厂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违反火票办理程序,执行用火制度不严格。动火人未在火票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而由施工员代签。在动火点未作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采样分析、动火作业措施还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就进行动火作业,没有履行相互监督的责任,违反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违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违章操作。吊车在施工现场起吊DN200管线时,该管线一端与V406罐相连,另一端通过法兰与V402罐相连,在这种情况下起吊,违反了《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气焊工无证上岗。在V402罐顶动火切割DN200管线的气焊工,没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操作证”,安全意识低下,自我保护意识差。

  4、不重视风险评估,对现场危害因素识别不够。施工人员对V402酸性水罐存在的风险不清楚,对现场危害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反思以上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深刻地反映了我们在思想认识上、安全管理上、监督检查上、安全教育培训上,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一是对“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认识不深刻。领导班子到各级干部都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不严不细,层层递减,落实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布置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岗位。在V403罐抢修施工作业过程中,基层单位的领导很少到现场,对现场情况不了解。部分干部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往往考虑的是生产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在检维修作业时,完全考虑服务而不考虑安全的作业环境,在思想上没有真正把安全放在首位。为了抢工期,在加入第17块盲板时,使用吊车违章起吊。

  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现场施工员不但不对火票进行严格审查,而且代替动火人签字。在检维修施工中,低标准、老毛病、习惯性违章没能杜绝,在动火、吊装作业中,没有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的安全风险评估,在施工作业程序的执行上不严肃,尤其对安全合同的管理不严、不细、不规范。气焊工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关管理部门未经审查,就同意上岗。

  三是HSE体系管理落实不到位。建立HSE体系管理的目的不明确,为了认证而认证,存在严重的“两层皮”现象。部分领导对HSE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实施HSE体系管理太麻烦,只要能按期完成生产施工任务即可。风险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安全意识淡薄,对岗位存在的风险习以为常,风险识别不全,甚至根本不识别风险。对项目实施“两书一表”更是不以为然,编制的“两书一表”没能做到层层把关,即使是领导签了字,也只不过是履行一下签字手续而已。在V403罐抢修中,虽然编制了“两书一表”,但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落实到作业中,导致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削减措施、应急管理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不细。安全教育培训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不注重对职工的知识更新,过分依赖不科学的经验操作,临时用工只靠短时间的安全教育,难以满足化工生产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对职工风险识别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基层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遇难的3名临时用工人员虽然经过了短期安全培训,但是安全素质远没有达到作业要求,自我保护意识差,在不了解V402罐体安全风险、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就登上高18米、液位为77%、充满易燃易爆气体的5000立方米的V402罐顶。

  五是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安全监管体制不畅,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管理与监督职 能没有完全分开,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能由一人承担,无法保证异体监督,基层的监督检查只停留在表面,根本发现不了深层次的问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流于形式,安装四公司制造的V402罐补强板选材和焊接质量都存在问题,但是在施工检查和验收中都没有发现,致使出现质量缺陷。
  三、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黑龙江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意见,在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后,总厂、二级单位、基层车间、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基层相关责任人共计17人受到处分,其中:行政警告6人,行政记过5人,行政记大过3人,行政撤职1人,开除厂籍留用察看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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