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2008年5月31日14时50分左右,某市一采石厂在填装爆破炸药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其中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其他二人全身炸伤面积80%致残。

    一、事故经过

    当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该厂爆破员朱某和安全员贡某二人从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领取217公斤乳化炸药和12枝电雷管,分二趟送到爆破作业面,当时该作业面五名打眼工正在使用电动90型潜孔钻(电压:380伏)钻打第6个炮眼,安全员贡某随即离开监护现场。这时,爆破员朱某开始将带来的炸药和电雷管向已打好的5个炮眼填装炸药和电雷管,当装到第5个炮孔时,发现打眼工移机继续打第7个炮眼,朱某将炸药和电雷管装进第5个炮眼(未填塞)后,便离开作业面现场下山补领电雷管。14时50分左右,该作业面第5炮眼突然发生意外爆炸,现场五名打眼工当场被炸死炸伤。这突如其来的意外爆炸原因难以确定。

    二、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勘查,并对现场乳化炸药和电雷管残骸取样,送交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产品均为合格。事故调查组委托爆破专家组又对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分析认证:现场使用的是电雷管,此种雷管除外力直接撞击或高温高压气体冲击才能起爆外,主要是外来电流的诱爆。

    根据专家组分析,由于机械钻机的三根三相电线离已装药的炮眼贴近,在移动中产生感应电流,并作用于电雷管或电雷管连接脚线,感应电流作用于电雷管发生爆炸。

    三、原因分析

    用于爆破作业的民用爆破器材(雷管、炸药),由于本身的易爆性和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填装炸药、起爆和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违规违章或人为失误等原因,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毁坏的危险。

    该作业面共钻打炮眼(800×9CM)7个,每个炮眼间距为1.2M以上,炮眼呈单行排序不规则,炮眼间距不一致。爆炸时,第7个炮孔仍在钻孔作业。钻机电源线选用户外绝缘导线,电线为移动式临时绝缘导线,沿作业地面铺设。爆炸后经查确认,装药填塞完好的4个炮眼未炸,未作填塞的第5个炮眼为爆炸点。经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技术组对现场勘查确认,意外事故是因严重违规违章交叉作业所致。

    其一,事故肇事者爆破员朱某明知爆破预装药危险作业区域严禁任何作业和人员在场的严格规定,但仍然进行预装药危险操作,严重违反了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其二,打眼作业负责人熊某从事打眼作业多年,对打眼与预装药同时交叉作业的违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在爆破员预装药时仍然盲目冒险进行钻孔作业;其三,安全员兼监炮员贡某明知严重违规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排除,既没有强行制止,又擅离职守;其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打眼和预装药同时交叉作业的严重违规违章等事故隐患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安全意识淡薄。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