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乙炔瓶着火烧伤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0日

一、事故经过
2007年4月22日下午14时,某气体有限公司下属经销点驾驶员魏某和押运员杨某,送乙炔瓶至用户单位仓库卸货。在杨某采用开启瓶阀放气方法检查瓶内气体压力时,突遇在仓库门口不足3米处磨光机作业产生的火星,引燃放出的乙炔气,导致火焰喷出十余米外,杨某自身上腰部、手臂化纤衣服着火燃烧,在急忙脱衣过程中,又伤及脸部和头发。经现场有关人员采用灭火器具扑救灭火,乙炔瓶未受损,但杨某经某武警医院急救并确诊,其上腰部、双手内臂、左脸部等多处受到浅2或浅3度烧伤,目前尚在医院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1押运员杨某违规检查乙炔瓶,擅自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开启乙炔瓶阀排放乙炔气,且不使用减压器具和回火防止装置,又用力操作过猛,造成乙炔气急速大量外露,导致现场存在易燃气源。
1.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交叉作业,在工业气体仓库门口近距离进行磨光机作业,且无防护措施而产生飞溅火星,导致现场具备易燃气源的点火条件。
2、间接原因
2.1某气体有限公司经销点严重失职。既未配置安全作业工器装备和未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又未制订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更缺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使员工长期无证上岗,终因员工违规作业而酿成烧伤后果。
2.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杨某对着火衣服处理不当,造成伤害进一步扩大。
2.3某用户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业气体仓库管理人员或生产主管人员缺乏日常安全检查,且存在劳动组织不合理现象(磨光机作业与仓库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一方面,仓库门口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另一方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动火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气体经销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应加强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安全从业资质。
2、气体经销单位应注重安全资金投入。配置安全作业工器装备,配发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灭火器材等。
3、气体经销单位应强化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置并维护有关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签,配齐气瓶安全附件,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即“一对一”充装制度)。
4、气体经销单位应负责向用户宣传工业气体安全使用知识,包括安全储存、搬运、使用及相关作业要求,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加强与用气单位沟通,了解并掌握用户单位工业气体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状况。
5、工业气体气瓶装卸、运输、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工业气体气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能。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做好现场保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