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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8日

一、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控股。该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施工总承包方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电建一公司),隶属河北省电力公司。本项目设计总装机容量2×60万千瓦,于2004年5月开工,计划于2006年7月份投产发电。从现场情况看,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行设备后期分步调试。
5月17日23点47分,河北省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进行的第23次吹管作业结束,准备进行第24次吹管作业。23点48分,分离器出口压力达到7.4MPa,准备吹管,23时52分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操作人员开启吹管临吹阀门(开启时间39秒),20秒钟后听到吹管声音异常,立即关闭吹管临吹阀门,切断汽源。此时消音器端部挡扳脱落,造成高温蒸汽涌入化学水化验室,造成本次事故。
二、事故抢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施工、调试、生产等各单位迅速开展了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
5月18日凌晨0时10分,11名受伤人员中9人被送往平山县医院救治(1人0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送往白求恩和平医院。为更好救治伤员,平山县医院8名伤员分别转送至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和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救治。伤员送至医院后,院方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短时间内医护人员全部到位,积极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全力抢救伤员。
18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西柏坡电厂、省电建一公司、省电力调试所等单位负责人先后赶到白求恩和平医院、友谊烧伤医院,与院方一起紧急组织和布置抢救工作。凌晨2时左右,在白求恩和平医院救治的2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伤员于18日21时50分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
18日凌晨4时,建设单位召集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了紧急会议,通报情况,对善后处理、伤员救护、事故处理进行了安排部署。各有关单位分别向主管单位和领导报告。
凌晨5时许,相关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要求按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启动的现场保护、救治及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配合、生产稳定等各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和善后处理;二是立即停止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整顿;三是做好现场各项稳定工作;四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事故有关单位成立了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积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截止5月21日14点,医院里的7名伤员病情基本稳定,救治及善后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医院还邀请了北京有关专家参与治疗。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等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减少损失,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认真调查事故的基础上,尽快恢复生产。石家庄市副市长张发旺也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出了要求。河北省、石家庄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也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工作。河北省有关领导也明确要求医院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受伤人员。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调查组3名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与有关人员交谈,查阅《机组分系统调试合同》、《蒸汽吹管调试措施》等有关资料,参阅了电力工业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工程》(1996年版)、《火电机组启动蒸汽吹管导则》等规程,调阅了吹管过程中计算机的记录,对事故原因提出了初步分析意见:
1、消音器堵板设计为平板且平板与筒体“角焊缝”设计为非焊透结构,设计不合理。
2、角焊缝的高度偏小,不符合标准要求。
3、角焊缝存在着严重的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消音器在长期使用中,由于热疲劳应力的反复作用,致使“角焊缝”缺陷处产生裂纹源,在运行中裂纹源逐渐扩展为裂纹,裂纹扩展到极限长度,角焊缝瞬间发生断裂,堵板脱开并被蒸汽吹走,致使蒸汽直吹出去,灼烫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故堵板与筒体角焊缝设计不合理、制造工艺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另外,消音器在使用前虽按《火电工程调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但对内部焊缝缺乏有效检查,未能发现内部存在的缺陷;没有预想到吹管系统末端的消音器堵板可能脱落,因而没有对可能造成的后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其它各方面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快事故处理进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配合地方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查清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二)要求事故各方电力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保持正常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在恢复建设施工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不惜一切代价,尽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继续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四)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生产。同时结合电监会《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电力企业中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基建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对在建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在建电力建设项目施工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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