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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容器内违章动火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2日
【案例简述】
某电厂4号机组为330MW 燃煤机组,投产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2010年3月9日,某塑料厂经议标与电厂签订了《电厂4号炉A/E原煤仓衬板更换工程合同书》,并签署了《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协议》。
3月8日下午,施工队队长李某带领本厂劳务工尚甲、尚乙、尚丙、尚丁、尚戊、马某、尚己、吕某8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开始作业,前期施工比较顺利。
2010年3月16日上午,尚甲给所有人员安排完工作,指定人员将煤仓底部聚乙烯板切割碎屑清理后,继续进行更换衬板工作。11时左右李某连接电焊机电源,准备下一步焊接原煤仓沉头螺钉,焊工马某调试电焊机后,由施工队队长李某看管现场的工具及器材,尚甲带其他人员约11时30分出厂吃饭,12时30分施工人员饭后返回现场,由尚甲组织继续作业,李某去吃饭。原煤仓直筒部分高8米,直径8米;双曲线部分高8米,底部直径92公分。衬板为20毫米厚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当时, 尚甲、尚乙、尚丙、马某等4人负责在仓内作业,尚丁、吕某2人在仓体外架板上紧固螺栓,尚己和尚戊2人负责备料和运料工作。13时30分左右,煤仓外施工人员听到仓内有人喊“着火了”,仓外施工人员尚丁看到煤仓底部入孔处有大量烟火,随即煤仓外的尚丁、尚己等4人开始自救。由于使用消防器材不熟练,加之仓内架杆、架板是竹木结构,火势越来越大,约13时55分,自救失败,随即吕俊伟向值班经警报告着火了,值班经警李经兴立即报了本厂火警。13时58分,电厂立即组织本单位消防等人员进行救援,现场火势较大,救援条件受限,经多方努力,16时左右将煤仓内火扑灭,为了便于救人,救援人员对原煤仓底部入口边缘进行切割,使入口扩大,19时许,将煤仓内施工的尚甲、尚乙、尚丙、马某4人救出,均已死亡。
【案例评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煤仓内施工人员,采用手工电弧焊焊接衬板沉头螺钉时,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焊渣散落至煤仓下部闸板上,引燃了落积在闸板上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碎屑,继而引起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杉木脚手架和竹架板的燃烧。
(一)直接原因
1.煤仓内施工人员焊接作业时,焊渣掉落引燃聚乙烯碎屑, 继而引起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杉木脚手架和竹架板的燃烧。
2.架板上聚乙烯碎屑清理不及时,焊接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火情初发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扑救。
(二)间接原因
1.某塑料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某塑料厂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有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不全,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证上岗现象。
3.该电厂对外包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技术交底时未按动火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要求,造成管理上的疏漏。
【案例警示】
1.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项加以彻底整改。
2.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对承包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技术方案变更、施工过程控制做到全方位管理。
3.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4.强化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并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6.扎实有效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违规作业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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