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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太和县“2016.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6年3月28日17时左右,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曹园小区内1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共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5万元。
        事故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建中副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认真查明原因,强化居民火灾预防教育。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监管局成立了由省监察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工商管理局、省总工会、阜阳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省阜阳市太和县“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省调查组),并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同志参加,同时选调省内3名火灾事故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调查组在当地政府配合下,在专家组技术支持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6年3月28日17时左右,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曹园小区内房主李亚院内堆放的杂物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院内堆积的大量可燃堆物,并迅速向住宅蔓延,堵死住宅一楼逃生出口,致使当时在住宅楼内的4名药品营销员、1名保姆、1名安装监视器的技术人员被困,最终因火灾中烟气窒息、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为自建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建于2006年,4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330平方米,建筑面积643.97平方米,现房地产权利人为朱虹,共有人李亚(两人为夫妻关系)。
        该建筑室内设置有一部敞开式楼梯,通屋顶平台处有一扇铁门(被锁闭),所有窗户外均设置不锈钢栏杆。东西两侧均为高约18米住宅建筑,与其外墙贴邻。北侧为道路,南侧为约160平方米的独立庭院,东、西、南三侧均设有3.6米高的实体砖墙,南围墙上开有双扇铁门与室外相通。
        起火建筑物一楼院内堆放有1米多高的包装纸箱和纸盒,李亚从被拆迁工厂里的搬回来的生产机器以及桶装液态石蜡、甘油、凡士林等化学品;一楼按使用功能划分为客厅、厨房、卧室(李亚岳父母居住,火灾时外出)和药品展示厅(库房);二楼为李亚夫妇及其3个子女居住处,客厅堆放有20多包服装;三楼暂无人居住,客厅堆放了大量鞋子;四楼为药品营销员办公室、会议室和李亚办公室。
        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起火部位为住宅院内纸盒、塑料软管等物品堆垛。
        (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火警后,立即调派太和县消防大队到场处置。太和大队接到出动命令后,第一时间调集4辆水罐车、1辆抢险救援车及25名官兵赶赴现场。阜阳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同时调集颍泉、界首两队共5辆消防车增援。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官兵共从火场中搜救出6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当场诊断,有4名人员死亡,2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3个小时后,火灾现场处置完毕。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源、物品自燃、雷击、玩火、电气故障的可能,是一起因当事人杨玉山过失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亚安全意识淡薄,对院内堆有可燃物,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从2016年2月开始,陆续招聘5名业务员,擅自在自有住宅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扩大了事故伤亡。
        2.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阜阳市太和县城北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缺失,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没有全面排查,对非重点的消防区域疏于检查和管理,留下了防火死角,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对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杨玉山,李亚雇佣的临时工。过失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亚,事故房屋共有人,住宅内经营活动组织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院内堆有可燃物,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并擅自在自有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扩大了事故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杨玉才作为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主任,负责社区全面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社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郭成林作为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党支部书记,未认真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日常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社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朱万顺作为太和县城关镇党委委员,负责联系城东办事处。疏于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办事处所辖团结路社区履行职责,对团结路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韩光龙作为太和县城关镇原党委委员、挂职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指导、督促和落实安全工作,对团结路社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张峰作为太和县城关镇副书记、副镇长(主持政府工作),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团结路社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超作为太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检查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马东作为太和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未按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89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鉴于马东已于2016年4月被免职,已退出现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省纪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组负责落实。
        (三)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向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太和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责成太和县人民政府向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防范措施
        (一)阜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太和县“3.28”较大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阜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
        (三)阜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强化企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强化举报奖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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