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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7·9”重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31日

【事故概况、经过】
            某中外合资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锡澄公路西侧,占地面积约1万平方米,有职工135人,主要生产聚苯乙烯(PS)和可发性聚苯乙烯(EPS),年产量均为5 000 t左右。
            1995年7月9日19:00,30多名工人在岗工作,19:50突然停电,2min后公司自备发电机启动供电,恢复生产时,当班工人发现6号釜和12号釜启动不起来。经检查,确认6号釜已结釜,12号釜可能还未结釜。为此,当班车间主任A与工艺员B商量后决定对12号釜放料处理。于是PS车间5号操作工C立即启动冷却水泵,12号釜操作工D打开12号釜底阀放料,放料时釜内压力为0.66 MPa,温度为60℃,排放10 min后确认12号釜已结釜(此时釜内压力为0.4 MPa,温度为40 ℃)。
20:20,C由门卫返回车间的途中 (C去门卫准备打电话向厂长汇报情况,门卫叫他问清情况后再打),发现EPS车间地面发生爆燃,引燃车间内外堆放的EPS和PS,化验员E当场烧死,另有13人烧伤。
            20:35,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并调集附近单位专职消防队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市消防支队接到增援报告后,派出4辆消防车增援。经过消防人员奋力扑救,大火于22:40被扑灭,保住了紧邻的PS车间设备和周围建筑及邻近的发电机房、苯乙烯储罐等大量物资。
            事故当场烧死1人、伤13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又有2人死亡,过火面积近100 m2,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该公司生产EPS每釜需丁烷140 kg、戊烷70 kg,PS 2 t、水3.5 t、肥皂液30 kg,7月9日19:50突然停电后,6号釜、12号釜先后结釜,操作工在对12号釜采取放料措施时致使大量的丁烷、戊烷气体大量溢出,当时气温为30 ℃,相对湿度为81%,室外风速为1 m/s,车间与仓库之间加搭凉棚,通风条件较差,加之丁烷、戊烷气体比重较大,不易散发,大量沉积于车间地表面。据目击者C称,当时看见12号釜的底部和地面突然冲出一团火球,正在操作平台上的沈某向下看时,突然发现车间底层发生爆炸,正在底层操作平台上冲洗肥皂液的A也目击地面起火,据此确认起火部位为EPS车间的底层。
【事故技术分析】
    根据对起火部位的排查、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起火源可能是非防爆的手提式缝包机运行中产生的电火花。
            这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公司未接到任何通知而被停电,造成12号釜、6号釜结釜,车间主任A、工艺员B在处理12号釜结釜放料过程中,安全应急措施不力,致使丁烷、戊烷易燃气体大量散发,并积聚于车间底层,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遇车间内正在使用的非防爆手提式缝包机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大面积爆燃,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l)车间主任和工艺员作为现场作业的指挥者,12号反应釜无法开动搅拌时,紧急处置不当,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决定放料,以致釜内的约180 kg的丁烷和戊烷大量溢出,在车间内形成大量易燃易爆性混合气体。
(2)公司主管设备的生产部经理、主管工艺的生产部副经理对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明知是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且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生产场所“所有照明、马达、电机物品一律采用防爆型”,但仍然在EPS车间里使用非防爆的手提式缝包机和电源插座。
          (3)公司制度不完善,没有事故应急措施;有的工艺规定不切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不严格;有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对职工没有进行认真培训。
         (4)厂内物料堆放混乱,通道狭窄,火灾发生后人员撤离困难,扩大了事故的严重后果。
【对策措施】
           (1)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审,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总体布置和工艺流程等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竣工后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3)认真吸取教训,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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