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凡事要于法有据,如何一项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2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也就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新《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近半年了,其中像分级分类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等一系列原则性的需要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但笔者感觉这些配套规定仍旧“犹抱琵琶半遮面”,有点跟不上依法治安的节奏了。可以这样说国办通知下发的时间,恰到好处,势必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加快出台新《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定,为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重要内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问题是,存在着大量的推荐性、指导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些标准由于缺乏强制力,很多已经被遗忘了,毫不夸张的讲成了一张“废纸”。李克强总理在2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因此,必须加强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变推荐为强制,提高标准的含金量、约束力、强制力,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可以成为“依法治安”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在高举依法治国伟大旗帜,加强推进依法治安的进程中,健全完善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应该也必须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推进落实。